【残障人就业那些事儿】残保金与融合就业——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上)

来源:有人杂志   作者:周海滨   2015.04.22 16:56  浏览624

最近,河南残障青年李阳要求广州市残联和财政局公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收支明细一案,在广州中院宣判,法院二审判定广州市财政局此前的公开信息符合要求,驳回李阳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广州市残联在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李阳。这也成为继深圳、河南、山东等地残保金信息公开诉讼之后,又一个重要事件,并再次把残保金问题拉回到聚光灯下。 残保金的是是非非,要从它设置的起源:残障者的按比例就业制度说起。

这一制度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量的伤残军人回到故土,却难以找到战前同样的工作,于是,德国、奥地利、波兰、意大利和法国等国都建立了按比例就业制度,促进伤残军人就业。二战后大多数欧洲国家采用按比例就业政策,并扩展到亚非拉国家。

它的种类主要区别在于强制与非强制以及制裁性质和效力,例如在马来西亚,虽然政府规定了公私营企业需要雇用一定比例残障者,但不达标,没有处罚措施,而是给达到指标或者超标的单位提供奖励。另一类,就如中国,没有达标者,需要交纳一笔罚款性质的残保金。

按比例就业的初衷是促进企业雇佣残障者,那么它的实际效果如何呢?它对残障者实际的上岗有没有好处?国际劳工组织曾经在适用按比例就业的十个国家进行研究,比较适用该制度前后残障者就业数字的变化,结果惊人的一致:就是这些国家的残障者实际就业的数字,并没有大的改变。

以中国为例,据中国残联近五年(2009年至2013年)城镇残疾人新就业人数的统计数据,五年中通过按比例就业的人数一致保持在8万人左右,均未突破残障者新增就业的30%;从就业方式看,大多数残疾人主要通过自主创业的方式获得工作(12-15万),此外,还有一部分人通过政府创办福利企业的方式进行就业(10万左右),这两者的人数均远远超过通过按比例实现就业的人数。

一方面是残障者就业人数并没有因此有大改观,另一方面,残保金的使用效率一直为社会诟病。人民日报2014年6月题为《深圳残保金累计征收近50亿 从未公开支出情况》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对残保金是否应公开的热议。

大量残保金滞留在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据公开数据,至2012年,广州市残保金累计结余高达11.52亿元,2012年残保金预算4.82亿元,实际支出2.42亿元,执行率仅有50.21%,大量残保金“闲置、浪费”的情况是存在的。

按比例就业制度的本意在于推动残障者实际就业,但缴纳罚金可以作为不雇佣的另一种选择。与此同时,很多企业雇佣残障者的顾虑没有得到真正的回应,使得企业往往选择交钱了事。甚至在很多地方,还出现“假就业”,就是企业租用残疾证,给一笔很少的补偿,但实际并不需要残障者上班。企业认为这样既免交了残保金,又解决了企业雇佣残障人带来的风险。

为什么在中国和在其他国家一样,明明是一项积极的制度,结果却没有对残障就业实现大的改观?

姑且把这些问题放在这里,我们一起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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