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失能,发声,使能——残障女性面对暴力、性与生殖健康问题

来源:残障历程   作者:一加一   2021.02.22 20:06  浏览6836


残障人士的性与生殖健康,及其面临的暴力,都是社会性别问题。对此,过去十年来相关方面开始有所认识,但讨论仍然严重不足,一是主要局限在涉及女性或婚姻议题上,二是这方面的讨论非常有限,而且有的囿于陈陈相因的性别观念、残障观念而不觉察。

这个现象正在有所改观。《残障权利研究》第一卷(2014年)有一组文章对这个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国际助残从2014年开始的“性与生殖健康”项目和自2016年开始的“反性别暴力”项目,致力于赋权残障社群组织,鼓励妇女和性/社会性别少数的参与。项目成果让我们看到了来自草根的进展,这些进展揭示了新的经验、新的声音和新的动力。特别是从中我们听到了一组女性残障者的故事,她们的故事过去很少被讲述,即使讲述,也往往是由别人代言。现在,她们自己表达了,其中有的声音仍显拘束,有的稍逊底气,有的沉着有力,有的充满自信……

透过项目成果,倾听残障妇女的这些述说,可以大致了解她们所面临的性与生殖健康和暴力状况、她们权利所遭遇的侵害,以及她们所期待的政策、措施的改善。

一、背景

经验和研究都表明,女性在残障面前存在多重弱势。根据首份《世界残疾报告》(2011年),残障者约占人口的15%,而女性人口中残障发生率为19%,男性为12%;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国家中,65%-70%的残障妇女生活在农村。性别歧视更让残障妇女容易遭受到家庭和机构暴力,施暴者可能是家庭成员、照料者或陌生人。残障妇女遭受暴力的风险不仅高于残障男性,也高于普通妇女,而她们得到救助、作为证人、追究加害人的机会则比较低。[1]

残障儿童则更加弱势。乌干达一项对3706名小学生的调查发现,在11-14岁的残障女生中,24%报告在校期间遭遇了性暴力,而非残障女童的这个比例为12%。[2]据研究,残障儿童遭遇暴力的可能性比非残障儿童高近四倍,[3]而17项来自高收入国家18374名残障儿童的研究发现,就面临性暴力的风险而言,精神疾患或智力障碍的儿童比非残障儿童高4.6倍。

2012年,联合国妇女暴力特别报告员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妇女行为的报告》(A/67/227),采纳了以社会模式来认识暴力侵害残疾妇女行为,分析了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孩的表现形式、原因和后果,概述了对此问题的规范框架。关于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6条特别提到基于性别的犯罪行为的问题。该条规定,应当为免于上述行为侵害的自由提供保护;向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教育支持;监测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和方案;制定预防战略和恢复方案;起诉涉及剥削、暴力侵害和凌虐残疾人的犯罪。此外,《公约》还规定制定针对性别和年龄的支持措施。与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相关的还有第25条,该条确认残疾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高健康标准,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这包括可以获得考虑到性别因素的医疗护理服务以及与健康有关的康复服务、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全民公共卫生方案,而且所有这一切都应该尽量就近在有关个人的所在社区提供。特别报告员在“结论”部分指出:《残疾人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已获广泛批准。然而,很难评估在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残疾妇女行为方面,这些文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大多数国家缺乏关于残疾人或特别关于残疾妇女的全面性专门法律、政策或方案。已有残疾人法律的国家没有针对残疾妇女一般权利或特别针对暴力问题的具体规定;或许也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专门法和一般补救措施,不幸的是,在涉及残疾妇女的方面,这些法律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只有极少数国家制定了专门性体制机制、方案或战略,如妇女与残疾全国委员会或理事会,不过有些国家根据对暴力侵害残疾妇女行为的研究制订了战略。一些非政府组织以进行研究,提供服务和培训,并通过因特网,包括互动式网站交流信息和经验。

中国也初步建立了保障残疾妇女免遭暴力的法律框架。最近的一个进展是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宣布对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妇女进行特殊保护。如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辛格先生所言,这在世界上是领先的。如果要让这种法律规定得到落实,需要认清现状,发现需求。本项目所搜集的15个案例,为我们观察现状提供了第一手的信息。

二、状况——她们自己的视角、自己的声音

这15个案例,反映了15个年龄悬殊、地域不同、境况经历各异的残障妇女的人生。让我们看到残障妇女不是可以一言以蔽之的单数。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作为女性,她们和“健全”姐妹在性、生殖健康和暴力方面经历所具有的某些共性。在15个案例中,其中14篇有家庭暴力——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

(一)显性和隐形的家庭暴力

尽管刘平出生在富裕之家,出生后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疾病,长大后可能无法像普通人一样正常行走,加上又是女孩,爷爷将襁褓中的她遗弃在从上海开往苏州的火车上。和父母团聚后有过10多年的幸福生活之后,刘平又被自己从小带大的养女所虐待。经济上无休止的索取导致刘平卖掉了父母留下的房产,女儿非但不感激还更肆无忌惮地花钱,心情不好时还会埋怨说“为什么是你捡到我,如果我活在别人家,可能比现在生活得更好”。而刘平只要稍微批评女儿两句,她都威胁要离家。平时女儿对刘平也缺乏尊重。有一次,她自制了一种面膜想让刘平试试,被当时在病中的刘平拒绝,她却径自将面膜涂抹在了刘平的私处,还觉得这样很有趣,让刘平倍感屈辱。女儿也不愿意每天在家照顾刘平,经常三四天才给她做一顿饭。有天煮了一锅面条让刘平一次性吃完,尽管已经两天没吃饭,刘平也不可能一次吃完一锅面条,结果“说到做到”的女儿责骂刘平不知好歹,还用擀面杖抽打她的后背和大腿。

在刘平的故事中,遗弃和抽打,人们一眼就能识别出的暴力。而其中还包含了许多种暴力。直接加诸于身体的暴力不仅仅是爷爷的遗弃、养女用擀面杖打,还包括强迫吃面、强迫用面膜;不合意就说要离家、埋怨生活不够好、吃不完一锅面就被责骂,是精神上的威胁、控制和伤害;一意孤行将面膜涂在她私处,是和性相关的强迫;无休止的金钱索取,是一种经济剥削和控制。刘平遭遇了身体、精神、性和经济这四个方面的家庭暴力,这些暴力形式并非彼此孤立地发生,而是交叉、复合进行,并且身体、性和经济的暴力也会带来精神痛苦和伤害。

(二)暴力存在于妇女的整个生命周期

和别的妇女群体一样,处在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的残障妇女都会遭遇各种形式的性别暴力。

幼儿阶段:从出生开始,我们看到被遗弃(刘平),不带她们出门(小然和晓玲,“我不是生育机器”),没能上学(园园、晓玲和依莲“如果她能为自己发声”)。有些地方,还会出现让残疾女童缺吃少穿的对待。而对儿童的照顾不周,或迫使他们目睹家人之间暴力,也是儿童期常常遭遇的暴力形式。

青春期:残障妇女遭遇来自家庭的一些新的侵害。如不让见人(每当家里来人时,父亲都会把春梅藏起来,不让她出来见人。这比身体遭受的暴力让春梅更难接受。不能完成学业(小诺被迫休学,见“性骚扰,不是我的错”;初三辍学的淑婷,见“找回自我”)。随着女孩儿可以帮助家里赚取收入,也就开始遭受家庭的经济剥削,如杜晓玲的刺绣卖的钱家人总是说“你不用出门,要钱也没什么用处,就给家里当做补贴吧”。这样,每次在外面卖了作品回来,晓玲都把报酬都一分不剩地交给了父亲。有智力和其他障碍的依莲(“如果她能为自己发声”)则遭到了父亲的性侵。对性和社会性别少数的残障女性,如跨性别女性,父母坚决否认她们的自我身份认同。据民间机构在服务中了解的情况,还存在“矫正性强暴”,即父亲试图让女儿变成异性恋,而对患抑郁症的同性恋女儿实施强暴。此外,见惯不惊的还有不让残障女童获得与青春期发育有关的知识和信息,把她们视为无性人。无论哪种形式,这些都是对残障女性的性方面的暴力。

成年后:不让继续深造、不让工作,得不到家产(如“分家风波之后”的淑婷)。约会和恋爱、同居期间,或者被家人和对方逼婚,如燕子(“我残障,我单身,我幸福”);或者阻止和自己所爱的人在一起,如月牙自己的恋爱对象遭遇父母以爱的名义的坚决反对;而残障女性的同性恋人更是常常被家人拆散。婚姻中,丈夫/伴侣的拳打脚踢,不让离婚而禁闭在房子里(小然),父母的压力下的结婚,父母坚决反对离婚,如“抉择”中好不容易离婚又复婚的小禾。更有甚者,将妻子腹中的胎儿一脚踢掉;不让带孩子,被逼出去工作(杨晴),或不让工作,如月牙(“坚定走上离婚路”,伟伟“我只做了五分钟母亲”),用自残来要挟对方(月牙),控制收入(如晓玲卖刺绣的钱婚后给了丈夫,而自己却得不到任何生活费);被性发泄的对象,如依莲持续遭到父亲的侵害;被当作生育工具,如伟伟完成生育给男方家留下后代后,婆婆就不让再碰孩子(“我只当了五分钟母亲”),晓玲所生的几个孩子甚至被丈夫出卖赚钱……

老年:由于很多老年残障女性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极易遭遇来自家庭的经济剥削和控制、精神虐待和身体虐待。如刘平遭遇了养女在身体、精神、性和经济四个方面的施加的家庭暴力……

(三)对残障女性家庭暴力的社会生态链

这些暴力直接加诸于残障女性本身,但受害者不止她们自己。目睹这些的儿童,也是直接的受害者。月牙的孩子就是这样。有一个晚上,月牙的丈夫酒后去月牙父母家用酒瓶砸门,警察“不便多管”,接着又叫来保安,他又对着保安也破口大骂。加上另一次事件,令孩子有了心理阴影,非常害怕见自己的爸爸。其实,还有对孩子看不见的伤害。伟伟的故事中,我们看到她从没有机会抱自己的孩子。只要她一靠近孩子,婆家就像防瘟疫似的,将孩子抱走,怕伟伟看不见伤着孩子。伟伟向丈夫倾诉了很多次,但是他也觉得,伟伟看不见,带不好孩子。这是直接针对伟伟的暴力,剥夺了她作为母亲的权利,而且这也是对婴儿的暴力,因为也剥夺了婴儿和母亲亲近、受母亲照顾的权利。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后,比一般孩子更难摆脱暴力的影响。

从这些故事中,我们也看到,家庭暴力不是仅仅源于家庭,还有人际、社区、社会、国家,观念、制度等多因素的交叉作用。如家人不送残障女孩去幼儿园,其实往往是怕她被旁人指指点点和被其他小朋友笑话。残障女性常常不能完成学业,这反映了男婚女嫁的婚居模式造成娘家不愿投资给女孩,以及家庭和社会都否认女孩价值;以及残障女生和男生遭到学校的不平等对待(如在早恋问题上的粗暴态度造成女孩辍学)。因此,消除对残障女孩的家庭暴力,也需要在家庭之外着力。

残障女性如果没有工作,在遭遇家庭暴力和职场性别暴力的复合侵害时,更加无法仅仅依靠她们个人的能力来打破。如性骚扰,不是我的错”,伟伟“我只做了不到五分钟的母亲)。而视障人士的职业发展只有按摩,这类社会的迷思,也限制了他们的选择,增加她们多样化实现自我的难度。从这些故事中,我们看到了多重歧视,特别是性别和残障的复合歧视,让残障女性的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遭到了严重侵害。

前面提及,残疾女性的性权利常常被否定,被性侵或遭遇婚内强迫性的性行为、被当作生育工具、踢掉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或者强制性绝育,这些都是从直接侵犯的角度否定她们的性和身体自主权、生育的自决权;骂她们“没人要”,将她们视为无性人,不给她们提供性和生殖健康信息、不让她们得到避孕节育等措施,是从消极的角度否定她们性和生殖的权利。2005年,江苏某市福利院切除二位智力障碍者子宫,就是极端的例子。

(四)她们的能动性

残障妇女也不是被动地逆来顺受。几乎每一位都在千方百计摆脱暴力。春梅(“走出来,更精彩“)几次协商离婚不成,就在朋友的帮助下带着女儿离开家乡,到新的城市打拼,最后终于在朋友的劝说和法院的调解下离婚,开始了新生活。

小禾(“抉择”),好不容易离婚了还被母亲送回去复婚。一再隐忍和逃避之后,小禾还是认为,残障女性这个身份,不是她可以一忍再忍、委曲求全的借口。终于,在朋友的帮助下找到了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了解到小禾的情况后,为小禾申请了困难交通补助,也经常到家里慰问老人,安排志愿者为孩子辅导功课。来自社会的支持,让小禾不再觉得是自己一个人与生活抗争。

淑婷(“分家风波之后”)在遭遇阻止她继承家产的分家风波和暴力冲突后,进一步坚定了脱离家庭的决心。她不顾兄长反对,在父母的帮助下只身来到北京。在北京,淑婷不仅通过训练实现了生活自理自立,不再需要别人照顾而且因为学习了相应残障程度的自理经验,成为同侪训练员还自学考上了大学,继续学业。现在哥哥们都对淑婷十分佩服她也期望讲述自己的经历给更多人带来力量。

三、挑战

残障妇女面临的和“健全”妇女不同的是,残障让这些女性更加容易受到伤害、更加难以摆脱和反抗暴力。何况,施害的都是关系最密切的人,父母、兄弟、恋人或伴侣、孩子、公婆等等,残障女性和他们有感情的联结、法定的关系和经济上的依存。在有些情况下,残障女性还需要他们生活上的照料。

(一)多重障碍

残障成为失权、失能的由头。依莲,家庭经济条件不是问题,但她是残障,所以家里没有送她上学。淑婷因为突发疾病而初三辍学,杨晴(“雨后能否天晴”)因为失明而丧失原来的家庭地位,被丈夫和公公骂,丈夫居然把自己的工资全收起来,原有的工资卡也销了户,杨晴被剥夺了经济自主权,花钱要一百一百地请款。杨晴威胁说要起诉离婚。丈夫却满不在乎,还言语刺激她,问她为什么还不去起诉。这种因残受暴的现象让杨晴一度觉得生活绝望,无助……

学业受阻。云帆所经历的对“早恋”的镇压,体现了性别不平等的微妙之处。男生当时代表学校在全国各种体育比赛中获得了好几个非常不错的名次,是学校的重点尖子生,而云凡还是个低年级学生。于是,生活老师、思品老师、数学老师、语文老师……都开始了对云凡轮番批评教育。班主任甚至还找来了父亲,他在学校里打了云凡一个耳光。云凡那段时间伤心极了,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那学期就快考试了,男老师在一个早自习时把云凡单独叫了出去,他说让云凡一定要学会自爱自重,要好好学习。云凡刚听了两句,心就像是碎了一样。她想到了父亲重新结了婚,想到了老师们对那个男生的偏袒,觉得自己十分委屈。后来,云凡选择早早打工赚钱,大学梦没有实现。

社会隔离和成见。这既是暴力的表现方式,又是暴力的后果和目标,受暴女性常常发现被阻断社会联系,仿佛被隔离在家庭的孤岛,致使受残障影响的女性变成了一叶孤舟。这样,她就在日常生活、饮食起居、经济和精神上都更加依赖施暴者,致使她们更加难以改变或脱离暴力关系。

感情、婚姻、性和生育难以自主。家里人在择偶观上左右本人。家人要么想找残障人,觉得这样两人“一样”就等于两人会平等相处。要么想找其他障别的人或“健全人”,觉得孩子残疾就是失能就只有被照顾就需要“补全”缺陷。总之一定要“成家”,结婚是必需的选项,哪怕是婚后女儿遭遇家庭暴力,形式上完整的家也聊胜于无。晓玲面临那样的处境,娘家人没有站出来帮她说话,觉得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周围的乡亲也默许为正常,甚至还会在晓玲大着肚子时问她“这是第几个啊?上一个卖了多少钱?”殊不知,对伟伟等,走出家才有自由——“这段婚姻已经走到最后。如果能早一些结束,对于双方都是好的。”“我出来以后至少有自己的空间了,我就觉得我像一只小鸟终于从笼子里飞出来了。”对陆明和燕子这样的残障妇女,一个人的生活甚至更好。而对女性居多的照顾者来说,也很少被看见。其他报告[4]显示,女性作为妻子和母亲,常常被不公平地归咎于她们,她们生了残障孩子,是残障的制造者。她们的照顾职责认为是理所当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照顾重担常常让她们心力交瘁。甚至最后拿被照顾的残障者撒气。艳红——园园的妈妈,未尝不是一个类型。

基层组织的无为和低效。残障妇女往往更需要社区的支持,但现实中这个需求往往得不到有效回应。如陆明家门口的台阶,平时就让她有诸多不便。最痛苦的是,她离婚后,前夫仍然不断来骚扰,掐准她的时间表,趁她开门时出现,让腿脚不便的她没法通过门口的台阶而逃脱,也无力阻止他进门。这样,他可以继续索取金钱,以及施加别的强暴行为。陆明找过社区、基层残联,希望提供合理便利解决门口台阶的困难,但多年无果……刘平的遭遇要好些,当地残联和居委会了解她的情况,也曾多次介入,每次调解完,女儿的态度会有所改善,但时间一长又故态复萌。

警察工作不到位。月牙的丈夫夜里酒后去月牙父母家用酒瓶砸门,两位老人不敢开门,随后打110,但警察觉得是家务事,不便多管。现在,反家暴法实施了,但有时警察还是不重视,即使出警,也不好好记录,不认真取证,不对施害人的行为采取批评、告诫或其他警察被法律授权的措施(如罚款、拘留)。

法院的传统处理方式。尽管在我国,家庭暴力是婚姻法明文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过错之一,尽管反家暴法规定法院要依法认定家庭暴力,但实践中由于很多法官的观念和认识,对法律的理解的局限,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残障妇女在申请离婚时,往往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调解离婚中,家庭暴力的过错更是隐而不显,对家暴受害者在财产分割方面的倾斜和家暴损害赔偿或补偿往往得不到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的安排也常常不能充分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如春梅(“走出来,更精彩”)的经历,园园(“伤口需要慢慢修复”)成为妈妈情绪的发泄对象,每两个月要被打骨折一次,爸爸又坚决要抚养权,这种情况下法院第一次还是驳回爸爸的申请,都是令人遗憾的事。

以暴制暴的隐患。杨晴通过了司法考试,从受害者变成了律师,她希望自己重回“文明”,成为“有修养“的人。但为盲人朋友提供咨询时,她还是建议用刀子说话。她自己也经常拿刀防身,甚至准备了带红字的T恤:“带刀勿近,不要碰我,以免误伤,盲了被人欺,女的也被人欺,警察不管,法院乱判,残障女性也要活得有尊严。”

(二)以爱之名的家暴和助长家暴的环境

家庭暴力常常不是刻意为之,不少对家庭成员的侵权行为反而是以爱和为对方好的理由发生。如月牙有残障,父母不嫌弃她,她是父母唯一的孩子。但是,父母在爱的执念下,反对她的自由恋爱,一心让她和“正常人”结婚;丈夫三次动刀,父母反对她离婚;丈夫因酒后伤人被判刑,父母仍然反对离婚;陆明(“完美的婚姻”)的父母也是这样,还说“如果你们离婚我们也不活了,跟你丢不起人。”在陆明的父母眼里,丈夫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姑爷,就算是夫妻间有什么不合,那肯定也是自己女儿的原因。陆明也曾经报过警,但是当警察来到家里调解时,丈夫非常顺从地配合警察的解劝,说愿意好好跟妻子过日子,可当警察走后,丈夫依然隔三差五的跟妻子要钱,不给就打,拿了钱就不见了踪影,等再回来时身上又变得分文皆无。不仅如此,在那次报警的经历后,丈夫似乎有了防备,当陆明再次准备报警时,丈夫便会把手机抢走或摔坏。

伟伟婚后,婆家人不让她工作,理由是“一个视障女孩子,去哪儿都不方便,也不安全,现在又结婚了,就更应该待在家。”用他们的话来说,“如果你是个男孩子们就什么也不管了。”

对精神障碍者更是如此。实证研究表明,很多精神障碍女性被强行入院,就是家人以爱的名义无视她们的权利之举。[5]

一些情况下对残障女性的性暴力,也在爱和“为她好”的理由下发生。如小禾(“抉择”)好不容易和施暴的丈夫离婚,但离婚后不到二十天,小禾又被母亲送回了丈夫身边,因为在母亲看来,就算是为了孩子,小禾也要保住这个家;何况小禾这样的条件,什么都不行还能找什么样的。无奈之下,小禾和丈夫又复婚了。这样形同强迫的结婚/同居或复婚,以及压力之下的被迫怀孕、被迫堕胎、被迫绝育、被迫分手等,都是对家庭成员的性权利的暴力侵犯。

除了上述被强加的暴力,残障女性的性权利还往往在为她们考虑的名义下被否定。她们要么被家庭和社会视为无性人,在性和生殖保健方面的需要被漠视或否认,如不让他们获得有关自身身体、性和性保健的知识,怀孕和生育或避孕节育方面的信息和服务,性传播疾病的预防和处置、妇科保健,不让有亲密关系或不准成婚/不让组成家庭,不让怀孕或生育。无论是攻击性的还是否定性的性权利剥夺,都特别容易发生在功能性残障的妇女(无论是成年还是未成年)身上。[6]如果她居住在边远地区,又属于其他少数群体,如宗教或文化上的少数,或者同性恋,她的权利受损则可能更甚。而这些,直接违反了《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的有关条款(12,23,25条)。[7]

四、政策建议暨结语

为了更好保障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我国所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妇女公约和儿童公约),针对上述残障妇女经历家庭暴力和权利面临挑战的现状,结合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我们归纳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

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该大力开展各项法律宣传,尤其是反家暴法的宣传,让残障妇女和女童充分了解其免遭家庭暴力和获得支持帮助的权利,让残障人士的父母、配偶和其他家人,特别是监护人了解到什么是家庭暴力,自觉避免用暴力方式对待残障女性,包括尊重她们在学业、工作和流动性方面上的选择,尊重她们的恋爱和婚姻、性和生育方面的意愿,杜绝这方面家长式的干涉造成的权利剥夺。

(二)各责任方更好地履职

根据反家暴法第四条、第六至十四条内容所涉及的主体,以下这些机构是责任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各级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政府的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城市县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工、青、妇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监护人,以及公民个人。据此,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责任方,应该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升反家暴能力和意识,在尊重家暴受害者的真实意愿、杜绝第二次伤害的前提下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施暴者进行批评和处理。从上述个案中,我们看到这些机构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需要到位,才能为求助妇女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减少家暴对她们的伤害,并帮助她们遏止和结束暴力。

(三)识别和保障特殊需求

从权利视角识别和保障残障女性的需求。除了一般性的反家暴服务之外,还需要考虑到残障女性的特殊需求,提供合理便利。这就需要国家机关开展数据搜集和研究,鼓励和支持社群组织,特别是女性残障者的自组织和支持性组织,并多方增强他们的能力,与它们有效合作,开发和传播针对残障人士,尤其是视障和听障人士的服务信息和宣传资料,考虑110或其他热线电话如何能便于听障人士求助,提高有关信息、服务(包括庇护设施)对不同障碍的妇女和儿童对而言的可及性,以及如何让服务提供者在有需要时可以到手语、盲文等支持,让从事精神健康工作的机构和个人,特别是医生、咨询人员、社工等具备识别和处理家庭暴力的理念和基本技能。

(四)发挥反家暴法创设的制度的潜力

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要学习和运用反家暴法所创设的制度,如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庇护制度、告诫书制度、保护令制度和撤销监护权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履行其强制报告的义务和职责。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和潜力还有待进一步发挥。与此同时,需要推广目前已经出现的良好经验,如检察机关跨区域督促异地促成[8],又如救助管理站或居委会作为原告成功诉请监护权变更的判决。[9]

(五)进一步重视残障女性的受教育权

从前面15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很多女性因残障而不能入学或未完成学业。国家统计数据也表明,残障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大大低于残障男性。教育是残障女性获得生存和发展能力、抵御暴力的重要条件。让每一个残障女性都能完成义务教育,支持她们得到自己所能完成的进一步教育,是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除了接受教育的机会之外,教育内容也非常关键。反家暴法规定教育机构要开展反家暴教育,2030年可持续目标之四关于教育的目标中设立了具体目标4.7:“到2030年,确保所有进行学习的人都掌握可持续发展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具体做法包括开展可持续发展、可持续生活方式、人权和性别平等方面的教育、弘扬和平和非暴力文化人权和性别平等方面的教育、弘扬和平和非暴力文化、提升全球公民意识,以及肯定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1]详见:Situation ofwomen and girls with disabilities and the Status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the Optional Protocol thereto Report ofthe Secretary-General,(第72届联合国大会A/72/227号文件,2017728日)

[2]http://www.unwomen.org/en/what-we-do/ending-violence-against-women/facts-and-figures 20178月更新,详见Devries, K.,Kyegome, N., Zuurmond, M., Parkes, J., Child, J., Walakira, E. and Naker, D.(2014). Violence against primary school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in Uganda: across-sectional study, p. 6

[3]详见:受世界卫生组织委托撰写发表在《柳叶刀》医学杂志上的综述文章,Lisa Jones, Mark A Bellis, Sara Wood, Christopher Mikton, TomShakespeare, Alana Officer: “Prevalence and risk of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with disabilities: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of observationalstudies” , Published in July 2012, accessed athttps://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cet/article/PIIS0140-6736(12)60692-8/abstract

[4]参见程开妹:照顾一生,《残库2015——十个女性与残障的故事》,一加一残障人公益集团,2015年,北京,49-61页。

[5]马志莹: “因爱之名,以医之义?从权利角度看精神病院住院女性的体验”,《残障权利研究》第一卷(2014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17-249页,亦参见陈博、黄士元:通过社会工作增进精神障碍者个人自主性的深圳实践,同上书,120-140页。

[6] WHO and World Bank: World report on disability, p59, p61.关于残障的首份综合性报告。详见https://www.who.int/disabilities/world_report/2011/en

[7]78页。

[8]新华网:全国首例检察机关督促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件判决201811日,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8-01/01/c_129780022.htm

[9]广东首例:居委会要求撤销亲生父母监护权法院支持,2017323日,https://www.guancha.cn/society/2017_03_23_400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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