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丈夫受伤,妻子可以索赔么?——看40年前的大法官判例

来源:有人杂志   作者:蔡聪   2014.11.24 10:07  浏览661
摘要: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社会对脊髓损伤的认知已经有了更大进步,诸如性生活与生育;对伤残与障碍的认识也不再局限。但对于夫妻在类似的损伤赔偿案中,是否应该得到分别赔偿的思考路径,仍旧值得我们借鉴……

1969年5月24日,里查德和玛丽安尼结婚。两人都有工作,闲暇时间一块儿参加各种社交活动。他们预备把钱节约起来买房子,还想生儿育女,建立一个大家庭。

婚后16个月,里查德在工作的时候被一根重达600多磅的管子击中头部,引起严重的脊柱损伤,导致胸以下部分完全瘫痪,手臂也部分瘫痪。为了照顾丈夫的日常生活,玛丽安尼辞掉了工作,全天24小时看护他。

每天晚上她都要半夜起床替他翻身以防止发生褥疮;一早一晚要帮助他洗漱、穿衣脱衣、上下轮椅。因为他的膀胱和肠道失控,她得通过手工帮助他大小便。所有这些都要求她搬动或支撑他的身体,给她带来大量体力上的消耗。

不仅如此,玛丽安尼的社交和娱乐生活受到严重限制,不断目睹丈夫经受身体的疼痛、精神的折磨和绝望。因为丈夫失去了性功能,玛丽安尼的婚姻生活完全变了样,就像她在法庭上陈述的那样:“我们深深相爱,不能用言辞表达这种爱在身体和精神上是多么困难。”她永远失去了生育他们共同孩子的机会,为此,她自己也做了绝育手术。她说我失去了证明我存在的东西,因为我的丈夫不能使我怀孕,生育孩子,建立家庭。”这种情况带给她的后果是可以预见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烦恼找不到一个发泄的渠道,我变得神经质、紧张、忧郁、情绪低落,并且睡不好觉、吃不下饭,不能集中注意力。”玛丽安尼说,总之,“这次意外毁了里查德的一生,也毁了我的一生。”

事故发生时,里德22岁,玛丽安尼20岁。

因此,里查德和玛丽安尼共同向雇主和分包商提起诉控。其内容包括:第一,受到伤害致残的里查德要求赔偿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今后有可能赚取的收人等;第二,承受里查德残障所带来后果的玛丽安尼要求赔偿合理的看护费、因照顾丈夫而损失的收入及今后有可能赚取的收入等。

被告对第二点提出反对,认为加州法律没有规定妻子可以得到赔偿。初审法院同意了被告的抗辩。

原告不服上诉,加利福利亚州最髙法院最后驳回初审法院判决,认为女方可以获得赔偿。终审判决书由大法官莫斯克呈递:

当已婚夫妇一方被第三者伤害致残,另一方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是不能享受“配偶间的相互权义(consortium)”,如相伴和性交等?加利弗尼亚州法规认为另一方不能提出这样的要求。本院的结论是:该法规已经不适用,加利弗尼亚州应该像其他大多数地区一样,允许另一方配偶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要求。

本院在迪伦案(过往判例)有一个公开解释:“法庭应该允许(受害者)妻子弥补损失,因为丈夫的受伤害使她遭受痛苦。这是一个合理的提案。”但是,正义之路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本案中,德歇托尔案提出的原则(即受害者妻子不能获取赔偿)曾经被广泛应用于法官自定(jiidge^made)法规中。但从最近的发展来看,这个原则已经过时了。

审理德歇托尔案的法院强调:妻子不能弥补损失是“有权威根据的”,符合普通法原则,“法院不愿意推翻已有的对(妻子)弥补损失的限制也是正当合理的。”然而,在德歇托尔案判决16年之后,该案的“权威根据”被动摇了。在德歇托尔案时期,大多数州否认妻子有追索损失的权利,只有5个州承认有这种权利。如今,承认权利的州已经发展到31个。其中26个州在司法判决的时候承认妻子可以终止婚姻、弥补损失,5个州把这个决定写进了州法规之中。除此之外,4个州对这个问题不置可否,2个州的法律暗示妻子可以有这个权利,只有13个州,如加利弗尼亚州明确规定妻子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追索损失。然而,这13个州的法规没有多少权威性。原因有二:大多数法院认为女性有追索损失的权利(但需要立法机关的进一步认可);其他法院持观望态度,视那些曾被驳回有关案件的法院的情况而定。

拒绝在丈夫已获赔偿的情况下再给妻子予以补偿的法院认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双倍赔偿,“因为妻子之所以受赡养,原因是丈夫有赚钱的能力。如果要给妻子予以赔偿,丈夫所得的赔偿就应该减少。”但是婚姻关系不仅仅指经济上的赡养,“‘配偶间相互权义’的概念不但包括相互赡养和照顾,还包括这些因素如爱、陪伴、情感、社交、性生活及相互慰藉等。”“妻子应该受到保护的权益完全是个人化的,对这个权益的补偿不会导致双倍赔偿。”

在本案中,丈夫和妻子的损失应该分别赔偿的一个最强有力的证据是丈夫的伤残导致了夫妻双方的性生活受到严重伤害。“如今,夫妻双方无疑共同享有生育孩子的渴望和性生活的愉悦。如果丈夫的生育能力受损或丧失,男女双方都会受到影响。”

妻子的个人损失也不仅仅局限于性权利。就像我们在德歇托尔案(过往判例)中所提到的那样,“配偶间相互权义”包括“夫妻双方的真心相处、互相安慰、相互爱恋和相互陪伴。”其中最重要的是,无论生活是苦是甜,是希望还是绝望,一方都可以给另一方情感上的支持。然而,在本案中,一个遭受严重伤残的丈夫更需要情感上的力量来承受这个严重的打击,为了适应新的、受到严重限制的痛苦生活,他不得不调整自己,使自己在未来漫长的日子里能够精神不垮。他将经常辗转于病房,他需要更多的安慰而顾不上去安慰别人,不能希望他去关心妻子的感受,而他的妻子却从一个幸福的女人变成了一个孤独的护士。在这里,婚姻赋予了妻子享有被丈夫陪伴和得到精神慰藉的权利以及性生活的权利,如果由于丈夫的伤残而失去了这些权利,那么,损失完全是属于妻子个人的,应该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本院宣布:在加利弗尼亚州,如果夫妻中一方受到第三方的伤害,双方都有权利提出赔偿要求。因此,玛丽安尼应该得到赔偿。

编者按:本文编译自《大法官的智慧——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该案终审判决于1974年,距今已40载。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社会对脊髓损伤的认知已经有了更大进步,诸如性生活与生育;对伤残与障碍的认识也不再局限。但对于夫妻在类似的损伤赔偿案中,是否应该得到分别赔偿的思考路径,仍旧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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