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从《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看现实问题

来源:一加一   作者:傅高山   2013.05.15 16:29  浏览642
摘要:《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已经进入公开征集意见的尾声阶段,作为从小视障,混迹于主流教育系统的非主流视障人,始终关注着残障人教育议题。

背景资料

国务院从2009年起,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列入了修订的议程,委托教育部法制办政策法规司修订,经过三年的时间形成《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3年初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将《草案》送审稿递交国务院法制办,2月25日起至3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已经进入公开征集意见的尾声阶段,作为从小视障,混迹于主流教育系统的非主流视障人,始终关注着残障人教育议题。条例开始修订工作后,因为工作关系,接触了大量实例,特别是在3月8日,我所在的机构一加一与壹基金、致诚公益等多家机构联合组织公开征集意见讨论会,与会的80多人,除了来自密切关注残障人的公益组织外,还有很多不同教育背景的残障人士及相关的家属,会上大家列举的大量现实问题,并按照程序要求共同汇集、提交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此结合个人经验以及大家所反映问题的,谈几点条例中以及条例背后所体现出来的残障人教育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隔离化严重

与之前版本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相比,《草案》从结构上和内容上突出和强调了融合教育的理念和地位,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目前,在残疾人教育以及其他方面,隔离化的做法和理念还非常普遍,这与残障人长期以来被视为是一个有“特殊”需要、“额外”的必须“修正”的“有缺陷”的弱势群体密不可分,基于这样医学模型的视角残障人最终被“隔离化”的排斥和限制在主流之外。

一、需求特殊化

《草案》突出了融合教育导向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同时在措辞上依然无法避免“隔离化”的倾向,将残障人及需求形容为“特殊的”、“特别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二十三条”连续使用了多个“特殊”。此种做法在现实关于残障的表述非常普遍,往往被理解为“额外的负担”、“需要隔离的”,更加严重的是过度强化了特殊性,将导致残障和主流的隔离和对立,不利于在社会中消除人们对于残障人的误解。

二、残疾人教育就是二流教育

融合教育包括但不限于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班两种不够先进的教育形式,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班只是现阶段融合教育的过渡形式,融合教育有其更平等的内涵和形式。但从《草案》的表述中也可看出,目前的融合教育仍然以被称为“随班混读”的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班形式为主,在观念和做法上立法者和实践者都没有将残障人的教育和需求平等化,最终残障人的教育就是“二流教育”。

三、有“缺陷”推定

“残疾”应视为“系统”的障碍,而非个体的“缺陷”,但在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残障人经常能够听到“能力不足”、“身体缺陷”等表述,这一点在《草案》中也体现的淋漓尽致,以“残疾的类别和接受能力”作为区分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这样的表述居然出现在号称零拒绝的条款中简直是个笑话,天下只有“不具备教育条件的学校”哪有“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人”,难道不应该是“普通教育学校不具备条件满足其需求的残疾人…”吗?

四、高等教育困难依旧

由于高考渠道的不畅通,不合理的体检标准和专业选择的单一等原因,现实中视障人很难如愿进入普通高校学习。《草案》依然把身体条件纳入入学资格之中,不符合推进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在扩展残障人的专业选择、获得学校合理便利方面较为保守,从世界范围来看,残疾人应当获得自由选择专业的权利,而不是被限于学校提供的有限选择。

五、部门立法

以上提到的问题大多涉及理念层面,因为理念引导我们往前走,理念关乎人们最终的态度和做法。在细则上我们需要务实。但现在的立法模式是部门立法,不可避免地有局限,《草案》就是一个很柔性的立法,在很多的方面的用词虽然很坚定“应当、禁止”,但在实践中很难保障落实,

很多人羡慕其他国家的残障人有某种权利,却忽略了其背后诸多残障人的努力和坚持,在残障人教育方面,实现真正的融合和平等,靠的不光是立法,更是每一个残障人的关注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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