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徐颖:不合理,但必须

来源:残障历程   作者:蔡聪   2021.02.22 22:08  浏览437


徐颖(化名)是江城(化名)残联的一名工作人员,她的主要工作就是,帮助本市的残障人找工作。尽管在当地,很多用人单位会通过残联招募一些残障职工,也会定期举办残障人专场招聘会,但是有工作需求的残障人却远远多于用人单位所提出的需求量,岗位也很难满足残障人的需求,所以在她那儿,常年处于一种僧多粥少的状态。

因此,如果问起她,当地残障人的就业状况,就是一个字:难,而这难还需从如下几个方面说起。


不想将就的研究生

一般,来残联登记找工作的残障人,普遍学历较低,基本上不会超过中专学历,大多数是小学学历,或者是无学历的。所以,他们所寻找的工作也无非是一些简单的,可以糊口的那种。然而对于收入,他们又有一定的要求。

这样的工作,少之又少,偶尔有合适的,还要看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共识。

不过,偶尔也会有一些学历较高的。2015年末的时候,徐颖就遇到了这么一位。

记得那是一个周三的下午,刚刚上班,徐颖接到一个电话,是一位阿姨打来的,说她有个女儿,下肢残障,需要依靠双拐行走。学财会的,研究生学历,以前在北京有一份不错的工作,收入也很高,但是,想着找一份离家近点儿的工作,才辞职回到老家,但是,回来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到社区居委会一问,人家说这事归残联管,所以就想着通过残联找找。

按照那位阿姨的说法,她并没有什么要求,能有份适合的工作就行。当时,徐颖手头正好有一份英文翻译的工作,月薪两千元,要求大学本科学历,英语六级以上。于是,她便给阿姨的女儿介绍了这份工作。

第二天,那个求职的女研究生自己打来了电话,说她希望找一个对口的工作,而且月薪最好在五千元左右。否则的话,对不起自己这么高的学历,更何况,自己还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无论如何不能将就,这事儿不能听她妈的。

之前徐颖介绍的那份工作显然不符合这位的要求,于是,徐颖只能委婉的跟她说:我们这里的岗位一般收入都不太高,那份英文翻译的工作已经算是不错的了,如果实在不行的话,也只能等等看,有合适的再说。

这位女士也表示,自己并不是很着急,属于那种宁缺毋滥型的,也没有缠着徐颖,硬让给介绍。

放下电话,徐颖就在想,学历低的不好找工作还有情可原,可这学历高的,还有工作经验,在北京还行,怎么到了江城就找不到工作了呢?难道歧视就这么严重嘛?


万万没想到

在众多求职的残障者当中,很多人往往是通过来电登记自己的信息,然后便安心等待。徐颖知道可能他们中大多数并没有对工作抱有太大的期待。但是也有那待不住的。

徐颖有一位服务对象,是肢体三级的男青年,让她印象深刻的是,他的普通话极其标准。在江城这个南方城市,能够说得一口标准的普通话很不容易。

还有一点让徐颖印象深刻的是,这位青年都是每天中午打电话过来。按照规定,中午工作人员有午休,完全可以不接电话。但是,徐颖总是习惯性的听到铃声一响就会伸手。

也正是这热心的手一伸,她便结识了这位男青年,给她带来了一个不算小的麻烦。

“那天中午,我刚刚吃完饭回到办公室,就听到电话铃声,伸手一接,是一个声音很好听的男生,他说,他是一个残疾人,想找一份工作。声音虽然不错,但是语气却不善,很理直气壮地说,作为残联,必须帮助他就业,否则的话,就要去上访。我只得耐心跟他周旋。”

根据这位男生的条件,徐颖为他提供了三个用人单位的电话,其中一个是某呼叫中心客服电话,他们在招客服。

“当时,我是觉得他的普通话很好,应该很适合这份工作,也并没有太多的考虑。”

过了几天,还是在中午,徐颖“不幸的”又接到了那位男青年的电话。

“他气冲冲的跟我说,三个电话一个都没成。”

原因是,他打了第一个,人家说已经不招人了。按徐颖的经验,她明白其实这是对方不满意的一种说辞,一般用人单位如果对应聘的残障人不满意,通常都会以不招人了为借口拒绝。

第二个电话打不通。

第三个,也就是之前说的电话客服,这位男士在与对方简单的沟通过后,便问出了一句徐颖万万没想到的话:“如果我跟客户吵起来你们该怎么处理?”而且,他还说,作为残疾人,我们不一定都能够克制自己的情绪,和客户冲突是很难避免的事情。

当时,对方除了回应说,他不太适合他们的工作之外,并没有多说什么。

结果第二天,这位男青年便给徐颖打来电话反映了自己应聘的情况,还气呼呼地说她是在忽悠他,不给他找好工作。之后便挂断了电话。

当时徐颖很气愤,觉得他简直不通情理,但是这只是个小插曲,真正让她意外的是,就在当天下午,徐颖被上级领导找到了办公室,领导问我,给呼叫中心介绍了什么人。徐颖便有些犹豫地把男青年的事情说了。

“当领导听到他的性格有些暴躁时,便打断我说:“这样性格的人,你怎么能够介绍给呼叫中心呢?你知道他跟人家说了什么吗?”

领导便跟徐颖说了当时的情景,徐颖这才明白,原来,对方听了男青年的话后非常气愤,特别是那句“残疾人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觉得真的不能招募残疾人,甚至包括以后也不想再招录了。

于是,这家企业的负责人便直接找到了徐颖的领导,声明,从今以后,不再在残联预留岗位给残疾人。

“当时,领导跟我说:咱们这儿本来岗位就少,这下又少了一个,以后一定要吸取教训,考虑事情要全面,什么人适合什么岗位,一定要弄清楚。”

徐颖起初觉得有点委屈,因为她也管不了男青年跟人说点什么。但后来慢慢的,她接触的残障人多了才察觉,可能有些残障人因为缺乏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在家里长期被养着,也横惯了,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相反,做为残联的工作人员,她其实应该注意到这些。也许,她们的工作,不仅仅是给人做介绍,还需要为残障人士提供一些基础的职业训练,如待人接物,职场礼仪等。否则,就算男青年当时不这样说,后续还可能遇到与同事,与客户之间的其他问题,这可能是之前许多人忽略的一个根本。


乐观与悲观

在徐颖工作之初,曾经接待过一个身穿名牌的肢体障碍者,据她说他的工作是废品回收,已经干了十多年,收入还不错,自己也在市里买了房子。

听到他的话,徐颖当时很疑惑,便问他既然已经有工作了,而且还挺挣钱的,那来她这儿干嘛?

他笑笑说:虽然自己的工作收入还可以,而且也很稳定,但是,毕竟这样的工作有些脏,还被人瞧不起,虽然自己没什么文化,但是,还是想找一份干干净净,不受风吹日晒的工作。不过,他也表示,因为自己是残疾,又没什么文化,如果实在没合适的,也没关系。

对于这样的求职者,从自身工作的角度,徐颖自然是很欣赏加欢迎他的心态。虽然想找一份干净的工作,但是并不嫌弃自己的工作。这种人始终有着一颗平常心。关键是不会找麻烦。

但有时候徐颖也在想,如果这些人能够和其他人一样上学,受教育,是不是就会好很多。

当然,也有的人不是看得这么开。

徐颖还接待过一位拄着双拐的中年男子,他当时来办公室的时候就看上去无精打采的。徐颖问他有什么事情,他说:“你们不是管给残疾人找工作的吗?那给我找个工作吧,我没上过学,也不识字,所以,我就找个给人家剪线头的工作就行”(原来服装厂里有一个剪线头的工序,可是,随着技术的先进,这个工种早就取消了)。

听了他的话,徐颖想了想,跟他说:现在没有你说的那种工作了,我们看看能不能帮你找个别的工作吧。结果他更加沮丧了,说:“我就会干这个,这个没有了,我还能干点儿什么呢?你们说,我活着还有什么用啊?”

听了他的话,徐颖真的无语了,不知道该用什么语言去安慰他。当时,徐颖脑子里略过的都是那些自强不息的身影,什么张海迪、邰丽华、保尔柯察金„„。但是,这些人似乎跟眼前这位大字不识一个的先生好像还不太一样。

想起之前那位收废品的,徐颖脑袋里又想到了“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无奈之下,徐颖只得好言安慰,说会给他留意,一有合适的工作,就会通知他。可他却不信,一定要让徐颖现场给他回话。

“按照他的话说就是,如果我们当时没给他找,那就是忽悠他,等他走了,我们根本不会管他,无语啊!”

后来,在徐颖和同事的再三劝说之下,才将这位“大神”请走。

其实徐颖知道,残障人就业,面临的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尽管不能将事情推给残障本身,但确实不同的人,因为自身的性格问题,命运也会不同。


以貌取人

虽然徐颖的工作单位是残联,每天都要和各种各样的残障人打交道,但是,她表示包括她自己在内的很多工作人员,有时候,对残障人还是不够了解,还存在着一些主观臆断的心里。

“记得有一次,我们办公室门口来了一个坐轮椅的残障人,后面有一个健全人陪同,我猜应该是他的家人。当他刚一出现在门口,便有同事唏嘘一声,我定睛一看,原来,这位坐轮椅的残障人是一位没有双腿、双臂的人,当时,一些同事便小声议论:难道,他也是来找工作的,就这样,怎么工作呀?可是,当他一开口,我们的同事全部都惊讶了。”

原来这位轮椅使用者学习了英语、西班牙语,想应聘一名翻译的工作,他可以用仅有的两个上臂写字,也可以用嘴叼着笔写字。当时,正好有一个招募英文翻译的工作,于是徐颖便介绍给他去试试。没想到,他和雇主一拍即合,很快就走上了工作岗位。

有时候,徐颖也在想,身为残联的工作人员,都难免以貌取人,残障人在面对这个所谓的主流社会的时候,会有多么艰难!能够一直咬牙面对这些事情的人,还真不愧是自强不息。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天生淡定从容,面对来自社会的歧视的。无论有没有残障。


迟来的电话

在徐颖的工作记录中,还有一个人,让她印象非常深刻。那是她工作后接手的第一个求职者。

她叫王艳,是一名成骨不全患者,江城大学财会专业毕业,在她毕业时,因为多次找工作碰壁,于是,就找到了残联。她希望找一份月薪两千元左右的工作(在江城属于中低档),只要自己能胜任,是否对口都无所谓。

但是,徐颖翻来查去,发现手头的工作岗位都是一些简单的体力工种,或者技术工种,都不太适合。因此,徐颖只好留下了她的联系方式,表示后续会给她留意。

这件事情过去之后,徐颖也的确开始留意为她寻找适合的工作。不过,一直都没有找到。在她登记完两个月后,徐颖又给她打了一次电话,询问她的情况。当时,她还没有找到工作。直到2016年初,终于来了一个会计事务所的工作,负责资料整理,月薪两千。看到这个工作后,徐颖很兴奋,觉得,终于可以和王艳交代了,这个工作正好适合她。

于是,徐颖便兴奋地给她打电话,说有工作了,不过,她却给了徐颖一个意外的答复——她已经有工作了,在一家金融公司工作,月薪五千。

听到这个消息,徐颖既尴尬又高兴,高兴她找到了称心的工作,尴尬的是,自己的电话似乎太晚了,所以,显得有些多余。何况这个收入„„

徐颖深深地体会到,作为一名残障人工作者,她们的效率实在是太低了。而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却有很多:

首先是愿意来残联登记预留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实在少得可怜。

二是,残联所拿到的工作岗位,种类也非常有限,大多都是针对低学历的人群,相应的报酬也很低,甚至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即使有符合条件的残障人,看到较低的收入也会有所犹豫。

第三,即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工作内容上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却往往因为工作环境的无障碍条件有限,从而,无法让残障人正常工作,因此,不得不放弃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

而残障人士这边,来残联找工作的,一般也都是学历低、残障程度重,家庭条件差的,偶尔能有高学历、能力强的,但可能基于自身的条件,他们对工作的要求比较高,在社会上处处碰壁,基本上残联也无能为力。

所以,基本上,能来残联找工作并且能够找到工作的人,数量很难说。


不合理的存在

徐颖偶尔也会看同事们在“残疾人就业援助月”或者大学生毕业季筹办“残疾人专场就业招聘会”。但基本上遇到的问题,和她平日的工作遇到的问题一样。她不只一次地想,其实她们工作,有些奇特,有些不合理。

如果残障人从小就有机会和所有人一样接受平等教育,如果所有的企业都能一视同仁,如果社会的无障碍发展的完善,如果企业能够给残障人士提供相应的支持„„

可惜,这些都只是如果。徐颖知道,无论再不合理,她们目前在做的,是面对现实的权宜之计。并且这种权宜之计,只能解决很小一部分人的问题。

因为,在现阶段,残障人士就业的道路上,除了残障人士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还缺很多很多。而这些缺少,最后都只能由残障人用失业来承担。

然而,即使不合理,但徐颖觉得这种权宜之计,从她个人的角度来看,现阶段仍旧有存在的理由。因为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在这样的态度包围中,这也不失为一条路径,总会服务到一部分有需要的人。从徐颖个人来讲,能解决一个是一个吧。否则,这部分人就更艰难和悲惨了。

但是,这并不代表着相关工作应当长期依赖和停留在权宜之计中。权宜之计会不断恶化公众和用人单位对残障人的偏见,导致这个群体就业状况的恶性循环。因此,系统性地解决问题的举措迫在眉睫。


有人有话

要解决残障人的就业问题,平等和不歧视大概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有了这个前提,残障人作为人的资格和尊严才得到平等承认。没了这个前提,整个残障群体就被排斥在社会各个系统之外,如徐颖一般任劳任怨的工作,也只能从不平等和歧视制造的失业人海中一个一个的“打捞”。这样的做法确实就是“权宜之计”。

不过权宜之计也是必要的,因为问题已经存在,暂时纠正不了结构性的问题,我们总要做点什么。既然要做,残联就成了“解决问题者”。然而,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样的设置可能适得其反。回到常识,残联可以督促和协助人力资源、民政、劳动、教育等各个政府部门把残障人的就业纳入这些部门的日常工作。这是个上好的权宜之计,在各部门、各领域的协作中等待立法完善和民智开启,说不定就能有制定一步反歧视法并且期待能够有效落实,更切实地解决残障人就业难的问题。如果按照现在的方式走,残障人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局限于个别组织,而不能融合到各部门和领域的日常工作中,那大概只能为风雨飘摇的残障人撑起一把小伞,走到哪儿算哪儿了。


参考公约

第五条

平等和不歧视

一、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二、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三、为促进平等和消除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

四、为加速或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而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

第八条

提高认识

一、缔约国承诺立即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

㈠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㈡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包括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

㈢提高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

二、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包括:

㈠发起和持续进行有效的宣传运动,提高公众认识,以便:

1、培养接受残疾人权利的态度;

2、促进积极看待残疾人,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了解;

3、促进承认残疾人的技能、才华和能力以及他们对工作场所和劳动力市场的贡献;

㈡在各级教育系统中培养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态度,包括从小在所有儿童中培养这种态度;

㈢鼓励所有媒体机构以符合本公约宗旨的方式报道残疾人;

㈣推行了解残疾人和残疾人权利的培训方案。

第九条

无障碍

一、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碍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因素,并除其他外,应当适用于:

㈠建筑、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内外设施,包括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和工作场所;

㈡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务,包括电子服务和应急服务。

二、缔约国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㈠拟订和公布无障碍使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最低标准和导则,并监测其实施情况;

㈡确保向公众开放或为公众提供设施和服务的私营实体在各个方面考虑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㈢就残疾人面临的无障碍问题向各有关方面提供培训;

㈣在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中提供盲文标志及易读易懂的标志;

㈤提供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向导、朗读员和专业手语译员,以利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无障碍;

㈥促进向残疾人提供其他适当形式的协助和支助,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信息;

㈦促使残疾人有机会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包括因特网;

㈧促进在早期阶段设计、开发、生产、推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这些技术和系统无障碍。

第十二条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一、缔约国重申残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获得承认的权利。

二、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

三、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便利残疾人获得他们在行使其法律权利能力时可能需要的协助。

四、缔约国应当确保,与行使法律权利能力有关的一切措施,均依照国际人权法提供适当和有效的防止滥用保障。这些保障应当确保与行使法律权利能力有关的措施尊重本人的权利、意愿和选择,无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适应本人情况,适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由一个有资格、独立、公正的当局或司法机构复核。提供的保障应当与这些措施影响个人权益的程度相称。

五、在符合本条的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和有效的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拥有或继承财产,掌管自己的财务,有平等机会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并应当确保残疾人的财产不被任意剥夺。

第十九条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

本公约缔约国确认所有残疾人享有在社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以及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并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利残疾人充分享有这项权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包括确保:

㈠残疾人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选择居所,选择在何处、与何人一起生活,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

㈡残疾人获得各种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区支助服务,包括必要的个人援助,以便在社区生活和融入社区,避免同社区隔绝或隔离;

㈢残疾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享用为公众提供的社区服务和设施,并确保这些服务和设施符合他们的需要。

第二十条

个人行动能力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尽可能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包括:

㈠便利残疾人按自己选择的方式和时间,以低廉费用享有个人行动能力;

㈡便利残疾人获得优质的助行器具、用品、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以低廉费用提供这些服务;

㈢向残疾人和专门协助残疾人的工作人员提供行动技能培训;

㈣鼓励生产助行器具、用品和辅助技术的实体考虑残疾人行动能力的各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下列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行使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自行选择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一切交流形式,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㈠以无障碍模式和适合不同类别残疾的技术,及时向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不另收费;

㈡在正式事务中允许和便利使用手语、盲文、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及残疾人选用的其他一切无障碍交流手段、方式和模式;

㈢敦促向公众提供服务,包括通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以无障碍和残疾人可以使用的模式提供信息和服务;

㈣鼓励包括因特网信息提供商在内的大众媒体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㈤承认和推动手语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教育

一、缔约国确认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以便:

㈠充分开发人的潜力,培养自尊自重精神,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多样性的尊重;

㈡最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

㈢使所有残疾人能切实参与一个自由的社会。

二、为了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

㈠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

㈡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㈢提供合理便利以满足个人的需要;

㈣残疾人在普通教育系统中获得必要的支助,便利他们切实获得教育;

㈤按照有教无类的包容性目标,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

三、缔约国应当使残疾人能够学习生活和社交技能,便利他们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教育和融入社区。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

㈠为学习盲文,替代文字,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定向和行动技能提供便利,并为残疾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指导提供便利;

㈡为学习手语和宣传聋人的语言特性提供便利;

㈢确保以最适合个人情况的语文及交流方式和手段,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向盲、聋或聋盲人,特别是盲、聋或聋盲儿童提供教育。

四、为了帮助确保实现这项权利,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聘用有资格以手语和(或)盲文教学的教师,包括残疾教师,并对各级教育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这种培训应当包括对残疾的了解和学习使用适当的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教育技巧和材料以协助残疾人。

五、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生学习。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确保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第二十七条

工作和就业

一、缔约国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包括有机会在开放、具有包容性和对残疾人不构成障碍的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环境中,为谋生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的权利。为保障和促进工作权的实现,包括在就业期间致残者的工作权的实现,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步骤,包括通过立法,除其他外:

㈠在一切形式就业的一切事项上,包括在征聘、雇用和就业条件、继续就业、职业提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方面,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㈡保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机会均等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不受搔扰的权利,并享有申诉的权利;

㈢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工会权;

㈣使残疾人能够切实参加一般技术和职业指导方案,获得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和进修培训;

㈤在劳动力市场上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职业提升机会,协助残疾人寻找、获得、保持和恢复工作;

㈥促进自营就业、创业经营、创建合作社和个体开业的机会;

㈦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

㈧以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可以包括平权行动方案、奖励和其他措施,促进私营部门雇用残疾人;

㈨确保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㈩促进残疾人在开放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工作经验;

(十一)促进残疾人的职业和专业康复服务、保留工作和恢复工作方案。

二、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不被奴役或驱役,并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受到保护,不被强迫或强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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