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路】金希:法律人的蝙蝠人生
有一则古老的寓言,蝙蝠见了鸟就说自己是鸟,因为他长有一对翅膀;见了兽又说自己是兽,缘由是他生来就有牙齿。无论是鸟还是兽,都承认蝙蝠的这些特征,但又总觉得他在某些方面与自己的多数同类大不一样。最后,蝙蝠因为不被大家接纳而没有容身之地,只得没入了深深地黑暗。
金希,便把自己比喻成一只这样的蝙蝠。先天性视力障碍,是他人生中不可分割的生命体验。因为他的视力障碍是渐进式的,所以有别于其他盲人。他一直就读于普通学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打交道的几乎都是非残障社群。而蝙蝠,貌似也是视力障碍者。
低调的视障第一人
金希出生在浙江温州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尽管从小视力就不太好,但是父母在当时并未将孩子的视力不好与残障这一标签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又或许是每天都有一群邻居家的孩子一起玩耍,金希在整个童年阶段都很少意识到自己与其他孩子的不同。
待到上学的年纪,父母顺理成章地送他进了普通学校。周围的人也都只当金希是个视力非常差的孩子,可能偶尔会惋惜一下。不过,金希的视力在上学期间一直不断下降,直到无法看清课本,试卷等。金希越来越多的需要老师与同学的帮助,从看黑板,到读书,读试卷。
由于成绩一直名列前茅,金希从幼儿园到研究生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被视为自强不息的典范和他人学习的榜样,和诸多就读于普通学校的视障者相比,他总体上较为顺利。
最让人惊异的是,2007年,金希在国内首次申请到了普通高考中人工读题的合理便利。这件事情,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受到广泛的关注,但金希应该算是走正当程序参加普通高考的视障第一人。尽管在他之前,已有不少视障考生在各地提出参加高考的合理便利需求,但此前并没有成功案例。通常这些视障者被拒的理由也是“没有先例”。
或许也正因为如此,金希在学生时代一直未与残障社群建立联系,也从未得到过针对视障人的专业支持。他坦言一直以为其他残障人也是如他一般就读于普通学校,在老师与同学力所能及的帮助下适应着普通学校应有的学习与生活。
他考入宁波大学法学院,后来又因为优异的成绩,被保送研究生。同样,也是通过申请人工读题的方式,他通过了司法考试。比起为公务员考试奔忙的另外一位视障人宣海,金希可谓是低调的视障第一人。
合理规划PK神逻辑
随着与外界世界的接触,金希开始意识到,原来自己被划为了残障人中的视障人。
在宁波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期间,结合自身情况,金希将硕士毕业论文题目选定为《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在撰写论文过程中他第一次了解到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社会模式”、“合理便利”等概念。在这期间,他还参加了浙江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结合自身视力障碍的实际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他将高校教师列为自己的首选职业,律师列为自己的备选职业。同时,当时他认为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会面临公务员考试中的合理便利、公务员体检等问题,从个人成本的角度出发,他当时表示暂不予考虑。
毕业前夕,金希开始了将纸面上的规划落到实处,用论文中的法规保护自己的努力。“能”与“想”的博弈、“鸟”与“兽”的纠葛也随之展开。能够站在象牙塔的三尺讲台上教书育人、著书立说一直是金希的职业生涯目标,但无奈大学招聘教师一般都要求博士学历,仅有硕士学历的他只能先从职业技术学院碰碰运气。
有一次,他去到一家职业技术学院面试。当时负责面试的是一位主管人事的副院长,他不出意外地提出了与金希的视力相关的一连串问题,金希也赶紧按预先准备的把“电脑读屏软件能够帮助盲人无障碍地阅读和书写”的“神奇功能”向那位副院长娓娓道来。
也难怪金希对读屏软件这一“伟大发明”的介绍如此烂熟于胸,因为这在他面试经历中的出镜率远高于对他自身专业背景、学术能力和职业规划的阐述。待到金希一口气连说带演示,论证完做为视障者完全可以胜任教师这份工作后,那位副院长突然问道:“上课的时候学生在下面玩手机你能发现的了吗?”
金希顿感不妙,别说学生在下面偷偷玩手机,即便是在面前光明正大地玩手机,只要不发出声音他恐怕也发现不了呀。好在他反应还算迅速,在给出否定回答的同时,振振有词地向面试官解释一位教师只要讲课精彩自然能吸引学生认真听讲,否则即便发现有人玩手机任课教师恐怕也无能为力。为了确保自己的论证充分,说理清晰,金希还搬出了在媒体上广为人知的视障教授杨佳(北京外国语学院)、富明慧(中山大学)等人的例子来力图证明发现不了有人玩手机并不妨碍视障人胜任教师这份工作。
然而,一切的解释和论证在这位副院长完美的逻辑推演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发现不了学生玩手机的人肯定维持不好课堂纪律——维持不好课堂纪律的人肯定上不好课——上不好课的人肯定胜任不了教师这份工作。于是,他的结论产生了,连有人玩手机都发现不了的视障人是不适合当老师的。这让金希那句“就算看得见,好多老师的课上也有无数人在玩手机”卡在了嘴边。
尽管对于这次面试的结果早有心理准备,但从“发现不了有人玩手机”推导出“不适合当老师”的逻辑思路还是让金希感慨良多。他逐渐意识到人们的某些偏见是残障人就业缺乏平等机会的重要原因。他发现在许多人的观念中,视力障碍已经成为无能、累赘和悲剧的代名词,从而理所当然地否定视障人从事某项职业的可能性,并据此为残障歧视寻找正当化的依据。
答案在哪里
无奈之余,金希还产生了深深的困惑:面对如此艰难的社会环境,其他视障人是如何独立生活和工作的?不能发现学生玩手机固然不是教师工作的核心内容,但坐公车上下班、阅读纸质文件、制作ppt等都是从事不同工作都需要面临的共同问题,其他视障人又是如何解决的?
为了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金希开始通过网络不遗余力地了解与残障人相关的一切信息。不找不知道,一搜索之下,金希大吃一惊。他发现,原来网络上关于视障人,乃至残障人的信息非常专业,也非常让他振奋。
视障人自己制作广播节目、残障人自己创办杂志、视障人的速录师、培训师等„„
他/她们的生活是怎样的?彼时,金希的内心就有了一股寻找答案的冲动。
几乎与此同时,刚刚毕业的金希在家人的安排下进入了温州一家科研单位工作,过上了每天两点一线、衣食无忧、无人问津、成天空闲的稳定生活。这又让他犹豫起来。
随着对于公约精神与残障社群生存现状的不断了解,特别是与工作于公益机构的残障权利倡导者们联系的日益紧密,金希的心越发得难以平静,充满着躁动。他越来越意识到现在这种事少、钱多、离家近的生活并非自己真正所需,而是应当谋求改变。他渴望能够像很多非残障者那样,尤其是他认识的残障小伙伴那样,畅行全球、参加各类会议,为残障人的权利而奔走,还能成为培训师,为更多人讲授残障相关的专业知识。像当时这样每天上下班都有人接送、几乎难有出差的机会,也注定了没有自己想要的未来。
日复一日中,金希渴望将工作与兴趣合二为一,用劳动收入来丰富业余生活,逐步不喜欢不知如何消费,只会让每月工资成为银行卡中数字的变化。他渴望凭借自身所学来用作促进社群境遇的改善,通过成就他人来成就自身,而非仅仅把这作为一个口号,只是依靠“自强不息”的光环来吃老本。
答案其实在自己身上
硕士毕业后的第二年,通过关注各类信息,金希在网上发现了位于北京的一家残障人自组织(英文简称DPO)在招聘“视障热线”的接线实习生,这是一条由视障人为视障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公益热线。迫切渴望拥抱残障社群的他毅然决然地离开自己的舒适区,只身北漂寻求更多的可能性。
由于独立生活与工作经验的欠缺,金希刚开始心里还有点拿不准。但当对方表示,在这里,他会被一视同仁,会跟更多视障小伙伴磨练出独立生活的技能后,他便顾虑全消。
刚到北京,金希显得十分忐忑。之前他还通过反复沟通确认有同事会来北京南站迎接之后才敢动身启程。他每天从宿舍前往位于隔壁小区的办公室上班也须跟着同事集体行动,同时在北京也不知应如何搭乘公交、地铁与的士。
随着在北京实习的开始,每天在周围残障同事的“逼迫”下,金希的独立生活能力开始不断提高。以前在学校,在家里,金希想做点什么事情,总会有人代劳,不管是为了保护他,还是为了献爱心。起初他将这些视为理所当然,可渐渐地,他意识到,正是因为这些,让他丧失了提升能力的机会,陷入恶性循环,也不敢迈出尝试的步伐。但是在北京,在这家DPO里,没有人“同情”他,因为大家都一样。也没有人会特别关注他,因为大家都一样。顶多,就是有一群极富经验的残障人,一边逼迫他必须提高自理能力,同时传授给他更多只有在残障人这里才能学到的经验。
对于以前来的很多残障同事的能力比较弱的情况,这家DPO后来也做了些改变,针对实习生开展了“午间课堂计划”,每天中午由有经验的视障同事对新来的视障实习生进行定向行走、读屏软件使用、盲文等技能的培训。
因为金希勤学好问,又在这种训练中体会到了自主与自由的感觉,他的各项生活技能很快有了质的提升。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定向行走技能与胆量的建立。
在同事的帮助下,金希迅速掌握了盲杖的使用技巧与单位附近车站的到达路径,从此之后一颗“走出去”的心便不可遏制。从人民大学法学院到公益律师服务中心,从奥林匹克公园到三里屯酒吧街,无论是公务出差还是私人出游,学会定向行走的金希都一杆在手,天下任游,轻松惬意,游刃有余。一次次成功的出行又反过来增强了金希的信心与胆识,从此之后一个人出门在外也能抱有“一根盲杖闯天涯”的决心与勇气。不仅如此,在工作中,金希还学习到了一号、嘀嘀等打车软件的使用方法,知道巧妙地使用手里的智能手机,了解到了向地铁、铁路等公共部门预约引导服务的流程,体会到了向路人、店员求助也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更为关键的是,他的心态变得更加开放,愿意通过思考与探索来寻求解困之道,而非总因视力障碍来自我设限。
可以说,在北京实习的100天里,在一次次的公交与地铁的换乘中,金希真正发现了自我的潜能,激发了过去那些被否定、被压抑的能力与情感,今后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面临何种生活环境都能相对地保持一种从容不迫的心态,从而将视力障碍的影响降到最低。
这段北京的经历对于金希的影响是深远的,不是给了他一次工作的尝试,而是人生的解放。因为,他找到了答案,就在自己身上。
金希坦言之前与其说是缺乏定向行走的能力,不如说是没有这样的机会。由于就读于普校,又缺少来自特教体系的专业支持,加之家人的过度保护,他显然缺乏单独出行的契机与动力。不过很快他便发现缺乏定向行走训练并非普校独有,许多他所接触到的盲校学生也十分缺乏使用盲杖的经验,只有有人代领才会选择外出,而到毕业之后这又会反过来成为他们被迫选择按摩等无需单独外出的工作的原因之一,严重制约着视障人多元就业的展开。
后来,每当他遇到其他认为视障人能力差、天生就只能做按摩的人时,金希总会以亲身经历告诉他们,具备基本的独立生活与工作能力是融合就业的基础,也会使得向雇主申请合理便利更有针对性,而社会的职责之一便是提供给残障人学习与运用这些技能的机会。
在北京时,金希的主要工作是接听视障热线,解答全国各地视障朋友的各类问题,同时承担一些与残障人有关的研究课题,这也大大加深了他对残障,特别是视障社群的了解,也坚定了他投身残障权利倡导的决心。而他所从事的工作,其实和很多热线服务人员和研究者并无太大差异,只是视障人会使用读屏软件,需要操作系统的无障碍。
除了生存,还有诗和远方
经过慎思,金希在实习期满、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也了解到在主流的工作中如何使用科技跨越障碍的条件下决定从事与自身所学并热爱的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不过与学生时代的书生意气相比,经过社会历练的金希更多了一份从容与执着。与当初职业生涯规划中纯学术方向的高校教师不同,此时金希的首选职业调整成了实务方向的律师岗位。据金希所言,之所以做出这一调整一方面是大学老师对学历要求较高,另一方面则是律师更有利于对残障人权利保障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国内还未有全盲律师的先例,这也是对盲人就业新途径的积极探索。
经过多方打探,在杭州一家公益机构的推荐下,金希很快进入杭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但他的律师之路却并不平坦。
“晓汪,你现在有空吗?”
“怎么了,你说。”“如果有空可以帮我把这份案卷扫描一下吗?”
“好的,稍等一下哈。”
„„
这是金希在律所上班后时常会出现的镜头。尽管电脑上的工作他通过读屏软件都能独立完成,但某些网页的无障碍支持并不完美,仍需要他人帮忙点击才能找到所需的信息。更为棘手的是多数案卷与证据都是纸质材料,需要扫描录入电脑才能收听,但金希所在的律所使用的扫描仪是触摸屏操作,他自己无法独立控制,而更多的证据还是手写材料,除了请人朗读外他也未想到其他的解决之道。于是,上班后的许多时间金希往往会陷入寻找求助目标与向人求助的循环之中。
律师的工作忙碌而辛苦,同事们不是在安静地埋头处理自己的工作就是在三五成群地讨论案情或者下班后的去处,金希每每向他们求助都需要克服“是否会打扰人家”的心理障碍。加之他看不清楚周围环境,并不能通过察言观色准确感知何人有空,何人在忙。于是有时便会出现这样的尴尬,金希来到某位同事的桌前对他说了一番话,才在其他同事的提示下知道那人并不在工位上。
律所的办公室在上班时间时常会显得鸦雀无声,这会让对周遭声音较为敏感的金希感到压抑;同时,在律所,新来的助理往往需要协助资格更老的同事处理整理案卷、扫描材料等工作,这也算是一种行业潜规则。而作为新来助理,金希恰恰最需要他人帮忙完成这些工作,有的时候他甚至觉得老同事们在他面前更像个助理,这就让他更加压力山大。当然,同事们对于金希一直抱以欢迎与友善的态度,只是大家还缺乏与视障同事共事的足够经验与对残障平等理念的专业了解。
金希有时候会感慨,如果他之前实习的那家DPO能够为这些律师提供培训就好了。如果律所可以接受第三方公益机构的培训,预先制定针对性的培养方案,为金希提供专业的合理便利,视障人的律师之路是否会走得更加平顺呢?因此,金希一直与之前的实习机构保持着联系,向他们倾吐内心的困惑与烦忧。以前的同事们也给他出主意,比如自己购买好用的扫描仪,学习扫描技术,如何避开行业潜规则,有机会能够走上真正的律师之路。他们还告诉金希,正是因为有这么多的障碍,他才更要努力。因为他走的是一条没有人走过的路,他的身后,还有更多视障人在等待。
改变不只是我
2016年初,金希在公益小伙伴们的支持下,代理了一起轮椅人士诉航空公司拒载的公益案件。开庭之日,当法官第一次见到一位视障人出现在原告席担任代理人时,不出意外地感到惊愕,甚至措手不及地询问他能否听见、能否说话、能否答辩。而当金希凭借他专业的知识与沉着的陈述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后,法官对他的态度也在发生悄然的变化,逐渐将注意力从对代理人能力的怀疑转向案件本身。而庭审期间金希将自己的电脑带到现场,操作读屏软件浏览证据清单与播放音频证据,这又第一次让法官乃至被告看到了视障人的电脑操作过程。
虽然在现场的表现,金希自我感觉尚可,但他也意识到,后续还有诸多障碍有待消除。譬如在庭审现场,一位前来旁听的大学生临时扮演了金希助理的角色,帮忙寻找与提交纸质证据,但判断与发言仍由金希主导。他在想,这件事情,是否法庭可以提供专人支持呢?
在杭期间,金希的独立生活能力得到了巩固与加强,每天一个人往返于城区两端的单位与住处之间深深地震撼了包括律所同事、大厦保安、地铁职员在内的许多人。
“你看不到是怎么用手机叫车的呀?”熟练地用软件打上车后金希往往会被司机师傅习惯性地问到这样的问题。
“我们手机里装有一个屏幕朗读软件,可以在语音提示下用手势操作手机,”此时他总会耐心地向对方解释,“如果您用的是苹果手机,它也可以说话。”
“那你一个人出门会不会很不方便?”司机似乎还有些难以置信。
“我们也要参与社会生活呀,总不至于天天呆在家里不出门啊。”金希似乎来了兴致,“而且有了像您这么热情周到的服务,我们的出行就更无障碍啦!”
这几乎是金希每次乘坐的士时都会发生的对话,每次打车也俨然成了残障平等意识的传播之旅,司机们的态度也往往会经历从惊讶到佩服直至认同的规律性转变。最大的恐惧源于未知,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确实很难真正了解残障人士,唯有让彼此看见,才可能让改变发生。律所的同事如此,法院的法官如此,uber的司机如此,对于千千万万各行各业的普通人同样如此。
金希正在以他一次又一次的出现,一次又一次的参与逐渐影响并改变着身边的人们。他告诉我们,不少工作人员与普通路人在第一次带他前行的时候似乎都是第一次与视障人接触,都会习惯性地在后面推着他前进,但这样既危险又影响速度。
此时他便会告诉对方让视障者在斜后方扶着带领者的肘部随行会更加安全和高效一些。也正是在这一次又一次的同行与沟通之中,金希认识了不少萍水相逢的朋友,从年轻的姑娘到中年的大叔,从普通的职员到执勤的警察,或许每一声问候、每一次交流都孕育着改变的力量。金希也相信,这种力量,会像蝴蝶的翅膀,引动残障人平等就业的飓风。
蝙蝠人生,重新启航
为残障人代理案件、磨练自己的技能、改变社会的态度的同时,金希也没有放弃成为一名大学老师的最初梦想,目前正在积极应聘一个仅要求硕士学历的高校法学教师岗位。
这一次,金希做好了充分准备,他将一个人信心满满地走上讲台,展示属于视障人的风采。
经过这些年的风风雨雨,金希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也有了更为切实的规划。他坦言未来工作中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是一家律所、一个与残障和法律相关的NGO以及一所大学的法学院,三位一体,共同推进案件代理、学术研究与公益倡导的展开。
钱钟书曾经说过:“蝙蝠比人聪明,见了兽会说自己是鸟,见了鸟又会说自己是兽。”或许金希就是这样一只聪明的蝙蝠,在法律人面前有着残障的生命体验,在残障人面前则有着法学的专业背景。
拥有了自信,这些,会成就金希独特的人生。
有人有话
依照金希的人生轨迹,可以说他是盲人群体中的“蝙蝠侠”,但是却被迫过着蝙蝠人生。这一点大概是这个故事最有张力的地方。
一位视障者,能够在融合的环境中完成所有教育,还拿到了硕士学位;拥有清晰的职业规划,敢于辞去一份高薪、安逸的工作,能够朝成为律师努力,代理残障者的维权案件;最重要的是将来还有无限的可能。在当前视障群体的现状下,这不是“蝙蝠侠”的人生,大概电影导演不会同意。
即使如此,金希也遇到了各种尴尬和障碍——被人质疑无法察觉玩手机的学生,被法官怀疑是否能听见、会说话。金希在自己的“能”与别人眼中的“不能”之间寻找着自己的生存之道。大概是这样的体验太多了,
“蝙蝠侠”感觉自己变成了“蝙蝠”,被迫在不同群体间寻找同伴和能够支持自己发展的资源。
希望金希的不断努力,能让周围的环境容许他轻易地贴上或者取下标签,轻松的发展和使用自己的才能,过上自己的生活。一个好的社会不需要任何人做“蝙蝠“。
参考公约
第五条
平等和不歧视
一、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二、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三、为促进平等和消除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
四、为加速或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而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
第八条
提高认识
一、缔约国承诺立即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
㈠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㈡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包括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
㈢提高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
二、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包括:
㈠发起和持续进行有效的宣传运动,提高公众认识,以便:
1、培养接受残疾人权利的态度;
2、促进积极看待残疾人,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了解;
3、促进承认残疾人的技能、才华和能力以及他们对工作场所和劳动力市场的贡献;
㈡在各级教育系统中培养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态度,包括从小在所有儿童中培养这种态度;
㈢鼓励所有媒体机构以符合本公约宗旨的方式报道残疾人;
㈣推行了解残疾人和残疾人权利的培训方案。
第九条
无障碍
一、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碍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因素,并除其他外,应当适用于:
㈠建筑、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内外设施,包括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和工作场所;
㈡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务,包括电子服务和应急服务。
二、缔约国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㈠拟订和公布无障碍使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最低标准和导则,并监测其实施情况;
㈡确保向公众开放或为公众提供设施和服务的私营实体在各个方面考虑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㈢就残疾人面临的无障碍问题向各有关方面提供培训;
㈣在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中提供盲文标志及易读易懂的标志;
㈤提供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向导、朗读员和专业手语译员,以利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无障碍;
㈥促进向残疾人提供其他适当形式的协助和支助,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信息;
㈦促使残疾人有机会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包括因特网;
㈧促进在早期阶段设计、开发、生产、推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这些技术和系统无障碍。
第十三条
获得司法保护
一、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包括在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中,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包括其作为证人的作用。
二、为了协助确保残疾人有效获得司法保护,缔约国应当促进对司法领域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第十九条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
本公约缔约国确认所有残疾人享有在社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以及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并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利残疾人充分享有这项权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包括确保:
㈠残疾人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选择居所,选择在何处、与何人一起生活,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
㈡残疾人获得各种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区支助服务,包括必要的个人援助,以便在社区生活和融入社区,避免同社区隔绝或隔离;
㈢残疾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享用为公众提供的社区服务和设施,并确保这些服务和设施符合他们的需要。
第二十条
个人行动能力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尽可能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包括:
㈠便利残疾人按自己选择的方式和时间,以低廉费用享有个人行动能力;
㈡便利残疾人获得优质的助行器具、用品、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以低廉费用提供这些服务;
㈢向残疾人和专门协助残疾人的工作人员提供行动技能培训;
㈣鼓励生产助行器具、用品和辅助技术的实体考虑残疾人行动能力的各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下列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行使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自行选择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一切交流形式,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㈠以无障碍模式和适合不同类别残疾的技术,及时向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不另收费;
㈡在正式事务中允许和便利使用手语、盲文、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及残疾人选用的其他一切无障碍交流手段、方式和模式;
㈢敦促向公众提供服务,包括通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以无障碍和残疾人可以使用的模式提供信息和服务;
㈣鼓励包括因特网信息提供商在内的大众媒体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㈤承认和推动手语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和就业
一、缔约国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包括有机会在开放、具有包容性和对残疾人不构成障碍的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环境中,为谋生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的权利。为保障和促进工作权的实现,包括在就业期间致残者的工作权的实现,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步骤,包括通过立法,除其他外:
㈠在一切形式就业的一切事项上,包括在征聘、雇用和就业条件、继续就业、职业提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方面,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㈡保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机会均等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不受搔扰的权利,并享有申诉的权利;
㈢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工会权;
㈣使残疾人能够切实参加一般技术和职业指导方案,获得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和进修培训;
㈤在劳动力市场上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职业提升机会,协助残疾人寻找、获得、保持和恢复工作;
㈥促进自营就业、创业经营、创建合作社和个体开业的机会;
㈦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
㈧以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可以包括平权行动方案、奖励和其他措施,促进私营部门雇用残疾人;
㈨确保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㈩促进残疾人在开放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工作经验;
(十一)促进残疾人的职业和专业康复服务、保留工作和恢复工作方案。
二、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不被奴役或驱役,并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受到保护,不被强迫或强制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