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2013年中国残障十大权利事件 草稿

来源:残障历程   作者:残障历程    浏览547

引言

每年的12月3日都是国际残疾人日。2013年国际残疾人日的主题是“打破障碍,敞开大门:建设包容所有人的社会”。在其前后,我们观察到,无论是官方举办的活动,还是媒体新闻的报道,主题仍旧集中在各类爱心助残活动中。而长期以来,有关残障人权利议题的新闻报道实践及其研究都较少受到关注。恰逢年末,各种新闻、人物、事件回顾与盘点,无论是“十大”,还是排行榜,可谓花样百出。但纵观近些年来的“十大事件”或“十大人物”评选,都缺少有关残障人及其权利议题的讨论。

因此,回顾2013年中国大陆发生的残障权利事件,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下称《公约》)为准绳进行分析评论,这在新闻学研究领域和新闻报道的实践领域都是件有重要意义的大事。它不仅能让我们重新反省从残障人权利框架报道残障人事件的意义和伦理原则,也督促新闻报道充分发挥其影响社会的作用,共同创造一个“适合残障人生存与发展的世界”。

2007年联合国开放签署的《公约》是全球残障人、及其家属以及关心社会公平与人类发展的人士经过几十年努力积极倡导推动的结果。许多专家认为这一《公约》是到目前为止最先进、最全面的国际人权宣言。《公约》的序言对“残障”做出了这样的阐释:

“残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障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也就是说,残障不仅仅是人的生理或心理缺陷所产生的结果,社会环境及态度起到同样重要的作用。因此,面对残障不仅是每一位残障人自身的问题和责任,也是社会及每一位公民应该关心的问题。更关键的是公平、包容性、无障碍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每一位公民的生存和发展。

《公约》是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综合性人权公约,它标志着人们对待残障的态度和方法发生了“示范性转变”;

《公约》的核心是确保残障人享有的、作为人所固有的、与健全人同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并以有责任公民的身份生活,有平等的机会,全面参与各项事务,为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公约》不是为残障人创造新权利,而是重申残障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一切基本权利和示范这些权利对残障人的特别意义和有效实现方式;

《公约》涵括了残障人应享的各项权利,如享有平等、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享有健康、就业、受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享有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

《公约》的原则是:

- 对固有尊严和个体自由的尊重,包括自我决策的自由和独立自主;

- 不歧视;

- 全面和有效地参与和融入社会;

- 无障碍;

- 尊重差异和接纳残障人作为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

- 平等参与;男女平等;

- 尊重残障儿童能力不断发展和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本次2013年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遵循上述《公约》的原则,依据媒体报道的事件与残障权利的相关性,事件的媒介传播影响力以及促进残障权利发展的实践意义为框架进行评选与分析。遴选出2013年中国残障领域内的残障权利事件,由残障与新闻传播领域的专家投票选出他们心中的2013年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由于时间仓促以及笔者水平等原因,错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请大家批评指正。万分感谢!


1.盲人并非“玻璃心”

——多地视障人抗议必胜客虾球广告

【事件回顾】

2013年6月4日至5日,石家庄、青岛、广州,北京、郑州等多地视障人到当地必胜客餐厅门口用各自的手法进行抗议活动以表达不满。

图为:2013年6月5日,崇文门必胜客餐厅门口,两名盲人举牌抗议必胜客在广告中使用对盲人歧视性用语。
图为:2013年6月5日,崇文门必胜客餐厅门口,两名盲人举牌抗议必胜客在广告中使用对盲人歧视性用语。

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他们所抗议的,是必胜客此前在国内各大视频网站投放的一则“虾球”广告。广告中,一个卡通人物问另一人:“你知道虾球为什么总是到处乱滚吗?”另一人呈疑惑状。前一人继续答:“因为他是虾——球!”与此同时,屏幕下方配上字幕,“因为它是虾(瞎)球”;画面中的虾球则戴上墨镜、拄着拐杖,伴随一侧闪现的“虾?”“瞎?”字样,从屏幕中央向外滚出。必胜客随后在其官方网站就虾球广告刊登了道歉声明。

在6月4日一些媒体报道了石家庄和青岛的抗议后,一些网友表达了支持之声。但一些网友则认为“瞎子终于等到机会讹钱了”。同时,在网络,视障人与健全人之间,就“视障人是否过于敏感与脆弱”话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分析评论】

基于残障的歧视一直存在,并且广泛地存在于教育、就业、婚姻等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只是大多情况下,都是以隐性歧视或者间接歧视的形式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或者以公众对残障人的负面态度、刻板印象的形式存在。像必胜客虾球事件这样公然取笑视障人、毫无顾忌地直接歧视的情况实在少见。不仅违背了《公约》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了《公约》第22条尊重隐私中残障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受到非法攻击的规定。

这起事件在我们看来,原本性质非常清晰,是对残障人尤其是视障人的歧视。但当多地视障人抗议该广告的新闻被报出来之后,却引发了网络上的巨大争议。大量网友质疑视障人士过于敏感,甚至还有对视障人维护自身权益行动进行谩骂与攻击者。这也让我们迫切地感到《公约》第八条提高认识之重要性。

不过视障人能够积极行动起来,成为自我尊严与权利维护的行动者,敢于面对公众的质疑与误解,充分发挥了其做为权利主体的能动性。这是一起视障人主导的、最好的公众教育行动,是《公约》鼓励残障人参与、自主发声的最佳体现,这些正是这起事件最大的价值。

另外,在这起事件中,视障人所抗议的,是这则充满歧视与嘲弄意味的广告,从创意到设计、再到制作、审核和播出,所有环节中经手者,无一人察觉其不妥。这是一种对于残障人尊严的漠视,是一种集体无意识。视障人反对的,是在公共空间内,具有广泛传播性的歧视性话语的使用,而非抗议网友们在私人空间里的俚语的使用。如果如同网友所说,因为担忧过于脆弱与敏感,从而退缩或者选择忍耐,那才是对自己权利最大的漠视。

用“瞎”与“乱滚”相联系,绝非只是网友眼中的一个玩笑那样简单,它只会加深公众心中“残障人无能”的刻板印象,与《公约》第八条提高认识所规定的“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㈡ 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完全相悖,毫无益处。


2.别让监狱成为残障人最好的归宿

——冀中星首都机场爆炸案

【事件回顾】

2013年7月20日18时24分,来自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富春乡大冀庄村的残障人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出口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伤,现场无其他人员伤亡,机场航班起降未受影响。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后冀不服判决选择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图为:2013年10月15日,“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冀中星剃了光头,躺在病床上,由两名民警推着进法庭现场。
图为:2013年10月15日,“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冀中星剃了光头,躺在病床上,由两名民警推着进法庭现场。

新华社发

经查,冀中星系为引发关注以解决其上访诉求,采取了爆炸行为。2005年6月28日,在广东东莞打工的冀中星骑摩托车载客途中遇到警察巡逻查车,他遭到治安队员持钢管追打,造成腰椎体骨折导致完全性瘫痪。事发后他未获赔偿,开始走上了上访的道路。

【分析评论】

冀中星采取犯罪的方式引发关注,以求解决其上访诉求的行为固然不值得支持,但他多年以来,拖着伤残的身体,四处上诉、上访,事情均无法得到解决,他也未获任何形式的司法救济,让我们看到了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此事件中的不作为。

但我们没有看到做为一名残障人的他,《公约》中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与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的实现。在其爆炸案发、广泛引起公众关注之后,他的遭遇引起了公众的同情与关注,在此不必赘述。我们更为关心的是,从2005年起,冀中星便瘫痪在床,他的身体自肚脐以下完全没有知觉,饭要其父冀太荣做好端到面前,小便要其帮忙,大便时,冀太荣要使劲儿按压他的肚子,然后用手一点一点抠出来。在这个过程中,他的健康权与康复权并未获得保障与实现。而本已瘫痪的冀中星,在爆炸案中又伤到了手。在服刑期间,《公约》第二十五条健康与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所规定的两项权利会如何实现。

在这起事件中,尽管冀中星被迅速送院治疗,但其在监狱中的安排究竟如何,我们并未看到相关信息。在监狱里,是指派专人,还是由监狱工作人员来完成他的康复护理,例如大小便、防止褥疮等,如果是监狱工作人员,他们有否接受过专业训练,又能否给他提供辅助用具呢?这些问题,不止是冀中星,对于入狱服刑的残障人来说,都没有答案。

回过头来,冀中星事件中还折射出了目前国内社会所存在的一个现象:残障人的贫困化与贫困的残障人化。当然,我们并非是以陷入贫困从而走上绝路来为冀中星进行开脱。但当残障人面临严重的贫困问题时,他们需要的是关注与支持。我们不希望监狱或者地下道成为他们最终的归宿。


3.我讲几个笑话你别哭

——国内首个残障与性主题公开活动

【事件回顾】

2013年12月5日,2013残库之有人曰·残障与性、健康教育分享会在位于北京宣武门的繁星戏剧村举行。现场进行分享的有残障人,性教育专家及研究者,国内知名的性学家潘绥铭、方刚出席了该活动并发言。

图为:一加一残障公益集团的残障员工在讲述自身的性困惑与性经历。
图为:一加一残障公益集团的残障员工在讲述自身的性困惑与性经历。

陈曦 /摄

活动的最后环节,来自主办方的十名残障人一起登台,讲述自己的故事,在温馨的气氛中告诉大众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主题分享,更是将活动推向高潮,引发了到场观众们的强烈反响。

【分析评论】

提到残障人的健康权,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就是从医疗角度出发的治疗和康复,往往容易忽略残障人基于人,对于健康的需求。《公约》第二十五条健康规定: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这里面自然也包括性健康与生殖健康。

长期以来,残障与性这两个议题,都被迫站到了传统道德观念的对立面。因此,残障人的性健康与生殖健康需求往往会被忽略,包括各种场所的性教育、性安全以及生育健康等。与其说性是一种权利,不如说它是与生俱来的一种人权。由于人们在看待残障人时,往往只关注其残障,忽视其做为“人”的诸多需求,导致残障人处于性无知、性压抑及充满性误区的状态之中。所以,在倡导残障人的健康时,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是一个需要正视的议题。

此外,残障人对于自身的残障,尤其是身体与健全人的差异,经常处于难以接纳的状态。通过对讨论性健康议题的参与,也能促进残障人接纳自己的身体从而接纳自己的残障。

此次活动是国内首度在公开场合以残障人主导分享的方式谈论该议题,对于残障人的自我接纳和融入社会提供了新的视角,具有深远意义。


4.精神病院为何人满为患

——珠海白云康复医院遗弃病患

【事件回顾】

2013年9月10日,何颖英等7名来自珠海白云康复医院的精神病患者,被遗弃,滞留在东莞市南城汽车站候车室内一日。在东莞警方介入后,珠海白云康复医院将他们接走。但该院否认这是遗弃病患,只承认医护人员工作失误,不慎与她们走散。

图为:一名来自珠海白云康复医院的精神障碍人士趴在东莞南城汽车站候车室的椅子上,情绪低落。
图为:一名来自珠海白云康复医院的精神障碍人士趴在东莞南城汽车站候车室的椅子上,情绪低落。

南都记者 -刘媚 /摄

【分析评论】

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正当公众们高呼“被精神病”时代终结之时,这起事件的发生,却将似乎已被遗忘的、《精神卫生法》应当保护的重要主体—精神障碍者再次推到了台前。

对于精障人士的自主决策权、监护人认定及其权利范围,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一直以来就倍受争议。正是因为精障人士的监护人决策制度,比如“谁送来谁接走”,导致大量精障人士被遗弃在精神病院无人问津,这也是他们被医院遗弃的原因之一。当然,不管以任何理由,当精神障碍者被医院接收之后,他们也无权随意将他们已经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随意遗弃。

同时,根据《公约》的宗旨,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不得被随意剥夺,并且应当为其提供各种支持以辅助自主决策,而非轻易地用监护人决策替代,或者随意剥夺其自主决策。即使考虑到精神障碍者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对是否剥夺其自由的裁量权,也不可以交给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监护人或者医生。而《公约》第十四条自由和人身安全还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在任何程序中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权获得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保障,并应当享有符合本公约宗旨和原则的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便利。

这些基于对精神障碍者做为人的固有尊严的尊重的条款,是否能够落实,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而不仅仅是高呼“被精神病”时代的终结。


5.“残障”还是等于“残废”

——残障人登机被拒

【事件回顾】

2013年8月19日,28名从南京到桂林旅游的残障人士,在桂林两江机场欲乘坐山东航空SC4728航班时,被以残障人士“超标”被拒绝登机,引发其围堵登机口,导致混乱,不少旅客滞留机场。

图为:机场内,几个保安和游客围在服务台前,身后有一辆空轮椅。
图为:机场内,几个保安和游客围在服务台前,身后有一辆空轮椅。

图片来源网络

经长时间交涉,航空公司同意让他们登上飞机,航班因此延误3个小时。事后此事引发公众讨论,有网友指这帮残障人围堵登机口,侵犯了其他乘客的权益。有人指航空公司拒绝诸多残障人登机并非歧视,是重视残障人的生命安全。

【分析评论】

以往一两个残障人登机遭拒,舆论都是一边倒地站在残障人这一边,无论航空公司规定为何均会被指歧视。这一回残障人数量如此之大,舆论就产生了争议。尤其是当航空公司解释说《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规定。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不得载运无人陪伴、但需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超过4名(含4名),当时的机型能载运100多名乘客。28名残障人显然是远远超出的。

其实这起事件中反映了大众一个非常微妙的心理,残障人数少,登机被拒绝,这不人道,没有照顾好残障人;残障人士多,登机被拒,这是为了考虑安全。这背后都是公众被“残障人无能”的固有形象所影响。涉及到乘坐飞机,就会认定在出现空难时所有的残障人都需要帮助,并且其出现危险的可能性要高于健全人。这一点没有研究数据支持,在此也不做争论。但在这个过程中,航空公司的解释,忽略了一点,就是规定中要算做人数的是“无人陪伴,但需他人协助”。

事实上,即使是这样的人数限制,也与《公约》第九条无障碍与第二十条个人行动能力的精神相悖。

如果航空公司能够提供优质的助行器具、用品、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残障人完全可以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

有趣的是,机场或者航空公司在机上非常乐意为残障人提供服务,但其服务却忽略了让残障人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这个前提。譬如今年在新浪微博上出现的一张照片,是南方航空公司空乘人员背着一位残障人士上飞机的情形。这张照片被网友们广泛转发并称赞其服务人性化,充满爱心。但这样的服务与宣传导向,只能是更加弱化残障人的能力,使其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的权利遭到更多限制。更为重要的是,在此类事件中,人们往往忽略了作为被服务者的残障人的感受,在这一案例中,机上轮椅的提供显然比被背着更为合适,况且途中很有可能需要上洗手间,残障人的隐私权和非接触的服务原则就这样在一片赞美声中悄悄的被剥夺了。

图为:网友@陈希_c于2013年9月26日在微博中晒出一张机舱内工作人员背残障乘客到座位上的图片。并配文:南航好服务,用心为残障人士服务。
图为:网友@陈希_c于2013年9月26日在微博中晒出一张机舱内工作人员背残障乘客到座位上的图片。并配文:南航好服务,用心为残障人士服务。

有网友转发该条微博动态,并附文:为什么不提供机上轮椅?你们以为被背着很舒服吗?

因此,我们期待中国残联2014年与民航部门就《残疾人运输管理办法》里关于人数的限定进行磋商时,不要忘记以《公约》精神为纲,也期望他们能够清晰地界定出“无人陪伴,但需要他人协助”的具体情况与服务措施,以更好地保障残障人的独立出行。


6.一个都不能少,残障除外?

——李建昌因身体残疾被高校拒录

【事件回顾】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太和镇后赵村残障人李建昌,2013年高考考了526分,超河南省文科一本线7分,超所报院校河南中医学院文科最低投档线31分。但他报考了该校五个医学类专业,学校却以其身体残疾,不适合学习为由拒绝录取。后经媒体报道,省残联多方协调,河南中医学院终表示破例录取李建昌。

图为:2013年8月13日,在河南中医学院门前,6名市民自发组织起来表演行为艺术,呼吁高校给予残障人士平等的入学机会。
图为:2013年8月13日,在河南中医学院门前,6名市民自发组织起来表演行为艺术,呼吁高校给予残障人士平等的入学机会。

韩青 /摄

【分析评论】

《公约》第二十四条教育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生学习。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确保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因此,中医学院以其身体残障为由拒绝录取的行为,是基于残障的歧视行为,是对残障人受教育权的侵犯。在这起事件中,有三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残障不可以做为拒绝录取的理由。二级肢体障碍的李建昌尽管需要拄双拐,但并不影响他的学习,为何残障就不适合学习他报考的五个专业,校方并无法做出解释。即使是对身体感官或者功能有特别要求的专业,那么也应当明确。如有规定称以颜色波长做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等专业,色弱者不可以录取。何况从教育的包容性出发,这样强制性的规定也并不合适。合理的方案是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应当从建议的角度出发对填报志愿者进行说明,何况如果校方能够提供合理便利辅助,即使身体功能上存在差异,有些条件同样可以达成。

其次,这起事件中,最后校方表示“破例”录取李建昌。尽管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实际并不圆满,校方的表态,表示他们是迫于各方的压力,是一种无奈,并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规定,对残障人的歧视,也就意味着,如果再有残障人报考,他们仍旧会拒绝。

第三,此类事件每年都会发生,大多都属个案,想要解决,一般都要寻求媒体帮助。但能够广泛引起媒体关注的,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这个残障人必须自强不息,成绩优异。即使这些个案能够得到关注,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即使能够解决,但对于所有的残障人来说,其受教育的权利仍旧无法得到保障。也没能推进学校在无障碍建设方面的进程。

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如果因其身体机能差异,不仅不提供相应的合理辅助措施,还将其拒之门外,并不以为耻,需要我们认真反思。


7.越边缘越弱势

——公安部解救被拐骗操纵的聋哑人

【事件回顾】

2013年3月,公安部指挥安徽、四川、辽宁、湖南、山东、河南等21省区市警方开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动,摧毁61个危害极大的拐骗操纵聋哑人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60名,解救被拐聋哑人70名,公安部A级通缉逃犯杨二都在行动中落网。

图为:聋哑人于民因擅长翻墙入室盗窃,被同伴称为“蜘蛛侠”。被抓获后,他低头拒不回答在场手语老师的任何问题。
图为:聋哑人于民因擅长翻墙入室盗窃,被同伴称为“蜘蛛侠”。被抓获后,他低头拒不回答在场手语老师的任何问题。

新京报记者 -吴伟 /摄

【分析评论】

拐骗、操纵听障人士犯罪,这是对听障人士的剥削,对其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的严重侵犯。在诸多报道中,我们也看到,这些被拐骗并控制的听障人士,会遭到不人道及有辱其人格的殴打、虐待等。

近年来,或者被诱拐或者自行组团的听障人犯罪现象频频见诸报端,背后固然有庞大的利益网络在操控,但基于听障人特点而被边缘化的原因也不容忽视。由于听障人士大多生活在特殊学校,处于隔绝与封闭的状态,其交流方式仅局限于手语,加之社会对于无障碍的理解,只停留在盲道坡道等物理设施上,忽略了信息与交流无障碍的重要性,《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的权利难以实现,使得听障人士就业,婚姻等社会生活均受到限制。

尽管公安部门打击诱拐操控听障人士犯罪团伙的力度非常之大,但听障人士需要被维护的权利绝不止于此。并且一味打击,也难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而在这样一起又一起听障人犯罪的事件背后,还有一个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即《公约》第十六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中的规定:残疾人受到任何形式的剥削、暴力或凌虐时,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提供保护服务,促进被害人的身体、认知功能和心理的恢复、康复及回归社会。上述恢复措施和回归社会措施应当在有利于本人的健康、福祉、自尊、尊严和自主的环境中进行,并应当考虑到因性别和年龄而异的具体需要。

这是促进听障人士重新融入社会,并阻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应当采取的重要措施,但我们并没有看到相关研究、报道及做法,我们看到的只是听障人士的“屡教不改”。


8.谁应该带头招录残障人

——视障人宣海第七次报考公务员

【事件回顾】

2013年4月13日,在安徽特教中专学校为视觉障碍考生设置的专门考场里,中国公考残疾歧视第一案原告宣海和另外2名视障考生一起通过电子试卷作答,实现了国内首次公务员招聘电子试卷答题。2013年10月,宣海第七次报名考试。

图为:2013年10月15日,郑州市3名热心公益的女大学生在广场上演了名为“标准当关,盲夫莫开”的行为艺术。
图为:2013年10月15日,郑州市3名热心公益的女大学生在广场上演了名为“标准当关,盲夫莫开”的行为艺术。

周小云 /摄

通过2014年国考报名审核后,便向省人社厅发出申请合理便利:“独立考场、人工辅助、大字试卷。”省人社厅很快回复宣海,称已请示国家公务员局,提供这三样辅助设施。

【分析评论】

从不让报名,到在考试中获得符合其个性化需求的合理便利,宣海已经是第七次参加公务员考试。这起事件中,很多人一直在质疑宣海的动机,并且事实上宣海也没能考取公务员。因此有人觉得没有必要给宣海,或者说是能力不足的视障人士,提供考试的合理便利。但宣海能否考上,与他能否参考,是两个毫无关联的独立事件。也许他在考上之后,还需要面临更多歧视与有待突破的地方。但至少目前来说,视障人报考公务员考试,已经有了先例与突破。不会再在报考时,被考务部门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尽管我国有按比例安排就业残障人工作的规定,但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残障人的招录比例远远低于1.5%,甚至各级残联的工作人员中,残障人也非常少。不仅没有起到积极垂范作用,反而带头拒录。但值得对未来期待的是,2013年七部门出台了促进残障人按比例就业的文件(中组部等7部门联合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以规定的形式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招录残障人。我们由此也看到了政府促进残障人就业、坚决杜绝在就业中针对残障人的歧视的决心。相信随着这个政策地落实,将会为残障人就业及改变社会对残障人的传统印象打开新局面。

宣海一直所执着与追求的,是视障人在考试中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的实现。当然,不仅如此,视障人在就业的过程中,也需要相应的合理便利对其进行支持。《公约》第二条在对基于残疾的歧视进行定义时,首次明确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也是一种歧视。这是《公约》为反歧视领域做出的巨大贡献。

“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障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这一规定充分地考虑到了残障人的个体差异性,将反歧视工作推进到了对人做为一个个体、需求是个性化的高度。它不仅适用于残障人,也当适用于每一个人。只是遗憾的是,尽管我国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与2012年8月1日开始实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于视障人参考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都做了规定与具体体现。但它的落实,仍旧需要视障人一次又一次的努力与争取。这背后所反映出的公众对于残障人的认知,仍旧停留在以“医疗模式”为中心的无能层面。因此,我们需要宣海,需要残障人发出声音,用行动来倡导,来争取自己的权利。


9.残障人及其自助组织联合发声

——残障人融合教育与平等就业《武汉宣言》

【事件回顾】

2013年8月26日,在武汉举行的第五届残障大学生融合教育及就业论坛暨2013中国武汉残障青年领袖训练营上,由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武汉理工大学残疾人联合会、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发起,来自全国高校、研究机构、公益组织、企业和21个省市区的残障青年代表,共同发出《关于残障人融合教育与平等就业的〈武汉宣言〉》,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图为:国际劳工组织官网对残障大学生融合教育及就业论坛的记录。
图为:国际劳工组织官网对残障大学生融合教育及就业论坛的记录。

【分析评论】

此次《武汉宣言》的发布,其最大亮点是它由残障人自组织牵头草拟,经来自多地的残障人代表共同研讨通过,并由残障人代表向外界发布。这是对《公约》第二十九条残障人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最好贯彻与实施《公约》的核心精神正是残障人参与,参与一切与自身有关的事务的决策,参与每个公民应当参与的政治与公共生活。

以往我们总是看到,残障人在各类政策决策中,是一个福利的客体,而非权利的主体,是被视为只能接受帮扶的对对象,而非能够参与到自身事务中来并做出决定的权利主人。残障人代表们组织起来,发布类似的宣言,其形式意义远大于内容意义。通过这样的倡导行动,对于公众认知的改变,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


10.被逼成宠物犬的导盲犬

——视障人陈燕积极争取导盲犬通行权

【事件回顾】

2013年2月25日,视障人陈燕在微博上求助:还没有导盲犬去过海南,不知这次当地是否接受导盲犬进入公共场合,此外,每次带“珍妮”坐飞机都要办检疫证明,她也不知道海南在哪里可以办理,希望得到帮助。

图为:陈燕和她的导盲犬珍妮。
图为:陈燕和她的导盲犬珍妮。

海南网友们看到微博后纷纷转发,并为其提供帮助。最终促成陈燕和导盲犬的海南之行。这也是陈燕发起的“一人一狗走天涯”,带着导盲犬宣传普及导盲犬知识活动的其中一站。

【分析评论】

导盲犬能否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同时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悬而难决的问题尽管《公约》第九条无障碍对此有所涉及,但我国的相关法律《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规定都比较含糊,,将责任推给了“依照相关规定”。这也导致每每视障人携带导盲犬出行被拒后只能从道德上获得一些支持,却难从法律层面获得实际支持的原因。

而2013年11月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新增加了“携带训练合格的导盲犬等工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受限制”的规定。这个确定已经非常明确。但陈燕带着导盲犬乘坐地铁时仍旧遭遇了拒绝。

当然,导盲犬能否出行,这不止是个法律需要落实的问题。因为它涉及的不止是残障人的权益,也涉及其他人的权益。在陈燕呼吁视障人携带导盲犬出行的权利之时,也有不少健全人因为怕狗,而不愿意在公共场合见到导盲犬。因此,要想解决导盲犬出行,必须是一个多方协商的过程。这里面不仅涉及视障人的无障碍出行,同时还有怕狗人士的担忧。这就像公交车外放语音报站、十字路口的语音红绿灯。如何做到既保障视障人的权利,同时又不侵扰到其他人。这里面必须要有多方参与,单纯地根据一方的需求来决断,无论是视障人还是非视障人,都不合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残障人在这个决策过程中,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他们有狗难行,最终大多因为无法出入公共场合,被逼变身成了宠物狗。但与导盲犬同属工作犬序列的警犬,无论是出入商场还是机场,都是一路畅通,才不管你是怕狗还是爱狗。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两种工作犬的职责,在很多人看来有高有低,还是他们的拥有者的身份有所差距呢?


结语

长期以来,新闻学研究和实践领域较少关注残障权利议题,残障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常常只是因为有新闻价值。但是这种价值是否从有利于残障人发展与获得机会平等、不歧视的权利框架出发,难以论断。虽说是十大残障权利事件,但这个挑选的过程,是一个又一个艰难的决定。不是因为多到不知选哪个是好,而是因为以权利为视角的事件,实在是太少。当然,我们也不敢就此说我们挑选的十大事件,就是读者心中的十大事件。我们只能依照《公约》的条款和其倡导的核心精神,进行事件的挑选与分析评论。我们希望能够从新的角度,重新定义残障权利事件的新闻价值与社会意义。

这十大事件中,从普遍意义上关注了残障人的人格尊严,社会对残障人的刻板印象与歧视,社会应当如何提高对残障的认识,也从教育、就业、贫困、健康、人身自由、自主生活、参与政治与社会生活,无障碍与获得合理便利等具体方面进行了分析与评论。因为残障类型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我们关注到了视障人、听障人、肢体障碍者还有精神障碍者,但遗憾的是并未能从大众媒介传播物中找寻到合适的关于心智障碍人士的相关事件。当然,这并非说明没有。也许是它被淹没在生活里,也许是我们能力有待提高,并未发现。

这些年度事件中,最值得我们惊喜的是,越来越多地看到了残障人个体与集体开始主导自己的生活,自主发声。有些事情,比如视障人考公务员取得了突破,未来被党政机关等带头招录值得期待;有些事情,如导盲犬的出行,仍在不断争取;也有些事情,如冀中星的狱中生活究竟如何,没有找到答案。不管结果如何,这些事情,通过网站、微博等不同的渠道,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也有了许多不同的声音。也许很快,它们就会被网络信息的洪流淹没,渐渐被人们遗忘。但是残障人参与的力量,残障人行动的力量,会使得未来有更多更多能够改变人们的观念态度、影响政策的出台与实施的事件发生,也会让与残障相关的事件,更具价值。到那时,相信我们再来盘点年度残障权利事件,将会是一个痛并快乐着的过程。

最后,致谢参与票选,并给出评论意见的残障及新闻传播专家和老师:

卜卫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 教授 博导
孙鹤国际助残北京项目官员
周海滨国际劳工组织中国残障平等就业项目协调员
郝曦英华残障人教育基金会主席
解岩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创始人兼CEO
傅高山一加一(北京)残障文化发展中心创始人兼研究员
蔡聪《有人》杂志执行主编

相见,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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