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每一个“权利低洼”都是对所有人的陷阱——《副作用》影评

来源:残障历程   作者:刘佳佳   2021.02.20 10:41  浏览1835

影片讲述了丈夫Martin(查宁·塔图姆饰)的入狱让Emily(鲁妮·玛拉饰)陷入了忧郁之中。如今Martin出狱了,Emily的忧郁并没有减少,反而企图在停车场开车自杀。自杀未遂后,医生Jon(裘德·洛饰)开始对她进行治疗。Jon了解到Emily以前的医生是Siebert,便找Siebert了解了一些情况。Jon给Emily开了几种治忧郁症的药,似乎都没作用。Emily提出让她服用一种叫Ablixa的药,是她的同事Julia向她推荐的。服用了这种新药之后,Emily病情有所好转,却开始梦游。Jon告诉她,梦游是服用这种药的副作用。一天晚上,Martin回到家中,发现Emily在厨房梦游,Emily更拿着刀刺中了Martin。Martin死亡,法院判处Emily无罪,但她必须在一个精神病院接受治疗。Jon因为此事也陷入漩涡之中,他开始调查起整个杀人事件的前因后果,发现此事并非只是Emily服用了药产生副作用那么简单,还有更多人牵涉其中。


故事真的很无聊。

Emily的丈夫Martin,在两人结婚之初就因犯罪入狱。Martin出狱后,Emily心情异常低落,试图开车撞墙自杀。这时,精神科医生Jon介入治疗,给她开了若干种抗抑郁药物。

Emily服药后并未好转,再一次试图自杀。于是,Jon给她服用一种正在试验期的名为Ablixa的药,Emily服用后感觉生命力回归,喜不自禁。

但服用Ablixa后,Emily偶尔会在夜间梦游。Martin建议她换药,但她坚决不同意。于是,悲剧发生了——某次梦游时,Emily持刀杀死了Martin。她被送上审判席。Jon出庭作证,证明她的行为是精神药物副作用的结果,不受她的自主意识控制。Emily因此得以免受刑事处罚,被送进精神病院观察。

如果故事就这么结束,这部电影大概只会得到3分评价,编剧可以自行了断,好莱坞的当红炸子鸡们——鲁尼·玛拉(Rooney Mara)、裘德洛(Jude Law)、凯瑟琳·泽塔-琼斯(Catherine Zeta-Jones)——大概也会捶胸顿足心想老子怎么演了这么部烂片。

有人评论说,看这部电影,熬过前半段就算死去活来。

Emily被关押后,请Martin的母亲代自己上电视读了一封公开信。信中,她指控Ablixa的药商和Jon没有告知她这药的副作用可能是“梦游杀人”。旋即,药商股价大跌,Jon的名誉也一落千丈。

心有不甘的Jon到医院里对Emily做了一个小试验,才发现这位同学原来是个演技高超的骗子,假装晕倒、抑郁神马的,手到擒来,出神入化。继续追查,Jon发现Emily的前任心理医生Siebert也牵涉其中。

Jon于是又精心设计了诸多陷阱,使Emily以为她已被Siebert出卖。作为医生,Jon利用了自己的医师权力恐吓Emily,例如让她看别人接受“电击”时肢体扭曲颤抖的场面,禁止她与外界通电话,强迫她服药等。

Emily不得已坦白了实情:自从四年前Martin被警方逮捕,她认为他是自己落入不幸的罪魁祸首。她向Siebert寻求心理治疗,不料两人坠入情网。于是他们联手,教授和学习伪装抑郁症,上演梦游杀人的戏码,不仅除掉了Martin,还不用负刑事责任,更赚了Ablixa药商一大笔钱,“一石三鸟”。

Emily为了离开精神病院,又与Jon合作设计陷阱,使Siebert招认了自己的罪行,被警方带走。

最后,Jon又伪造了一份心理测试答卷,称Emily患有“精神分裂症”;然后故意引她发怒,使她符合“对他人构成危险”的标准,被永远地关进了精神病院。

至此,故事结束,Jon回归了受人尊敬的精神科医师角色,Emily被锁在精神病院的高墙铁窗中。总体而言,小有曲折,略带悬疑,豆瓣评分7.5。不要怪我剧透,没有情节铺垫,下文的制度分析无从开展。

精神病

就连最有名望的精神科医师也可以被轻易瞒过,难道医生没有办法检测什么才是真正的精神病吗?怎么防止一些人伪装精神病从而逃避刑事处罚呢?——也许这是一些人看完电影的困惑。

但我早已放弃了这种“分清谁是精神病人,谁不是”的努力。精神障碍的诊断,虽然有一套书面标准,但由于诊断方法是医生主观观察,没有生物医学指征作为检测依据,“确诊”对精神病而言,是个十分值得玩味的说法。

我已经逐渐接受这一点:精神病医学并非自然科学,它更像哲学、人文学科。精神病的诊断结论,是特定的医生与特定的人对话后,基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特定时空下做出的判断。从每个人自己的视角看出去,谁与自己认同的“主流”不同,就可能是精神异常。

所以电影里出现了这一幕:当Jon为了自证清白不懈查案时,他的执着在另一个精神科医生的眼里也成了精神失常,以至于那名医生劝Jon去看心理医生。

精神病与犯罪

精神病与犯罪是什么关系呢?

最近,《南方日报》报道一位母亲将三岁孩子从七楼扔下致其坠亡,报道强调这位母亲患有“抑郁症”。这类报道并不鲜见。厦门BRT事件中,医生说犯罪者有“反社会人格障碍”;南平杀童案中,医生认为施害者有“精神分裂症”;常常偷东西的惯犯,现在在精神医学中也有了自己的归属地——“偷窃癖”……

虽然Emily蓄意伪装了抑郁,但在Jon的眼里,她谋杀丈夫的行为本身就是精神分裂症的表现。究竟是精神病导致了她杀人,还是因为她杀人了,所以被医生认为有精神病?

精神病与非病,是医学争议,更是哲学思辨,分析起来可以无休无止,打住。

制度

电影里主要牵涉的是“因精神障碍犯罪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这跟公众常说的“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有重大区别。

现代法律制度建立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每个人都是理性人,有自由意志,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假如犯罪,就应自己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处罚。

如果个人行为不是出于个人自由意志,而是被别的力量摆布,则不需要为之负责。相应的,未成年人被教唆犯罪,由教唆犯承担刑事责任;被胁迫犯罪的,不用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免责;过失杀人比故意杀人罪责更小……等等。电影里,Jon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指出Emily在梦游杀人时处于无意识状态,她当时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总之,法庭不是因为“Emily有精神病”免除她的刑事责任。免责的关键是证明她犯罪时无自主意识也无自控能力——这必须由法官经过审理后判断,非常难以证明。电影中的律师也提到,在美国企图以这个理由逃脱刑责的成功率不足1%。但精神病则由医生诊断,至于成功率?无论如何应该远高于1%吧。

中国“精神病杀人不犯法”?

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与美国制度大体类似,免除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什么中国社会流传着“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美国却似乎少有这样的说法呢?

首先,虽然“刑事责任能力”与“精神障碍”是不同范畴的概念,但在中国诉讼中,通常由医生对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出具鉴定意见。对此,律师不太提出有力的质证、反驳意见,法官也倾向于片面采信医生意见,因为“精神病是专业医学问题”,所以案件判决常把两个概念混淆了。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免除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政府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强制医疗——一则防止再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二则为精神障碍犯罪者提供医疗也是可能必要的救助。但公安部门通常选择把犯罪人送回家,要求家庭监管。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者,家庭也很难监管,于是不可避免地再次肇事肇祸。

再者,与美国不同,我国对刑事犯罪受害人缺乏系统的救助措施。对于受害人和公众而言,大家看到的现象就是这样的——某人杀人伤人后,公安说他/她有精神病,经医生鉴定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起诉,把他/她送回家;受害人和家属却得不到救助,白白受害,只能哭天抢地,自认倒霉。

公众把这些现象归纳在一起,便得出“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的结论。但法律本意其实并非如此。

2017年1月1日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开始实行,里面增加一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自此,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判决了多起强制医疗案件,公众恐惧的“精神病人杀人被放回家”的情况已经大大减少。不过对受害人实施救助的机制还未建立。

制度歧视

对暴力犯罪的精神障碍者,从过去“送回家”到现在“强制医疗”,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进步。但“强制医疗”制度未来迟早也会被摒弃,因为这是一个具有歧视性、极容易被滥用的制度。

Emily正是利用了这样的制度,故意杀人而不负刑责。美国的法治水平相对很高,想滥用制度并不容易,所以Emily苦心孤诣学习伪装“抑郁症”,制造一系列事件,使人相信她是“梦游杀人”。在中国,滥用制度的成本相对较低。司法鉴定人员收受贿赂、提供有病鉴定以免除刑责的事件,已经是旧闻了。

不过,与刑事免责相比,我更担忧“强制医疗”程序对精神障碍者造成的歧视。

“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它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相同犯罪的情况下,精神障碍者接受的处罚,比其他人接受的处罚严重得多。举例而言,一个人犯故意伤害罪,可能只需服刑数月或数年。但如果这个人被鉴定有精神障碍且无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被送去强制医疗——我国强制医疗是没有期限的,坐牢还有出头之日。

此外,精神病院对人的待遇,似乎比监狱更糟糕。在监狱里受到不良待遇,犯人可以投诉,甚至可以请律师。但精神病院没有权利救济措施,说得难听点(我相信这也是很多人的命运)——就算死了也没人过问。

Emily被关在精神病院时,Jon伪造她的心理测试答卷,禁止她接受探视,禁止她打电话,强迫她服药,让她观看别人被电击的场面……这一切摧残人性的行为,难道因为Jon之前遭她陷害,就突然成为正义的了吗?

更不要说“强制医疗”——长期强迫服用精神药物——本身就是对人的摧残,如Jon威胁Emily时所说,人变得像僵尸一样,除了吃喝拉撒,失去一切兴趣。

我曾介入一个案件,案主有过盗窃、吸毒的罪行。如果走普通刑事程序,他可能入狱几个月后就回归社会了。但由于被鉴定有精神障碍,他被送入安康医院,强制服药。他曾在医院里尿血十余天得不到救治,差点死掉。他说宁可死在家里,也不要被关在那里。遗憾的是,入院多年后,他至今还被关押着,不知何年何月能出院。

把“精神病人”从“人”的集合中分离出来,为他/她们设置特别程序,不是为了保护他/她们的权利,而是为了对他/她们进行更多的权利限制,使他/她们得不到平等的法律保护。这样的特别程序,制造了一个个“权利低洼”。无论谁陷进去了,都很难爬出来。

Emily故意杀人,并且伪装抑郁症,或多或少使Jon的行为显得正当合理,当Emily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时,也无法引起人的同情。

但试想一下,如果你是另一个Emily,你的丈夫经常对你实施暴力。一天,他又恐吓你,你鼓起勇气还手打伤了他。他震惊,打电话报警。于是警察带走了你,你大喊大叫,这些男警察无法理解你的愤怒,送你去看精神科医生。医生根据你丈夫的描述,诊断你有某种精神病,并且建议住院治疗。法官听从医生的建议,把你送进去了……在医院里,你再也不能见其他亲人……也不能打电话……有时你哭着说要回家,医生认为你抑郁,给你来个电击疗法……你想投诉医生,可是没人正视“精神病人”的意见……由于长期被迫服药,你也渐渐失去了回归常态生活的愿望……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你也接受了自己有病的结论,默默在医院度过余生……

无论是谁,进入这个机制,恐怕都不会有美满结局。每一个“权利低洼”都是对所有人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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