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2020年残障新闻盘点|残障不在隐秘的角落 - 盘点五

来源:残障历程   作者:残障历程   2021.03.11 10:29  浏览874

盘点5:残障与性别的合谋

关键词: 结婚遭拒,练字离婚,威胁分手,护工涉嫌强奸,家暴至死,阴阳买婚

近年来,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因为数重身份标签遭遇多重与交叉歧视的边缘群体,残障女性和女童身在其中,其处境不容忽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指出:“《公约》第六条针对的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得不到承认的情况,她们为将该条纳入条约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残疾妇女和女童与残疾男子和男童以及没有残疾的妇女和女童相比,更易受到歧视。”[1]国际上有诸多研究都已证明此点,譬如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的报告显示 “80%的残障女性是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她们遭受性暴力侵害的可能性是非残障妇女的4倍。而智力障碍女性受到暴力侵害包括性暴力侵害的风险尤为严重。”[2]联合国儿基会的报告也声称“与同龄的残障男童相比,残障女婴或女孩通过‘安乐死’而死亡的可能性更大。”[3]

2020年的疫情新闻中,虽有一定数量的残障议题被报道,但我们未能看到主流媒体从性别与残障交叉的视角,来关注残障女性群体的处境。不过,有不少民间残障女性倡导小组发起了疫情下残障女性故事的生产与传播,[4]除了以社群的身份来给予社群温暖与力量,也试图唤起主流媒体对这一议题的关注。

不过,2020年引起广泛讨论的残障人的婚姻与性的主题报道不少,其中的主角都是残障女性。最令网友们认为荒唐的就要数“盲人妇女练字一年才办成离婚?民政局:没为难她。”这起事件一经转载到社交媒体上,就引起广泛讨论。一位因风湿手指变形且视力障碍的老年女性,夫妻感情破裂多年,却因签字不合格,无法办理离婚,在家练习签字一年。网络舆论一边倒地支持这位残障女性,毫无意外,且在讨论中还因签字问题带出了关于无障碍的讨论。

图为:患风湿手指变形且视力障碍的老年女性在离婚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图为:患风湿手指变形且视力障碍的老年女性在离婚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图片来源:银川晚报)

此刻喧嚣落幕后再回首,透过残障与性别的交叉视角,这位残障女性有勇气坚持用行动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而不是在他人的性别陈规与残障定见下,被妥协被认命,她的坚持十分宝贵。毕竟,传统的观念里,残障女性,能够有人要,就不错了,而她居然还要离婚。现象也确实如此,无论是观念上,还是程序中,残障女性的婚姻自主一直都在遭遇阻拦。在传统的情理中,这些阻拦看似是合理的,因为人们的出发点是“为了你好”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尤其当事情发生在心智障碍人士身上时。浙江杭州的心智障碍者王女士,因其母亲怀疑其男友余先生只是为了她们家的房产,阻止王女士和余先生领取结婚证,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调解员也表示不排除这种可能。

图为:浙江杭州的心智障碍者王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余先生)还行,跟他在一起,我跟他有话好说,跟我爸妈在一起我觉得没话好说”
图为:浙江杭州的心智障碍者王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余先生)还行,跟他在一起,我跟他有话好说,跟我爸妈在一起我觉得没话好说”

(图片来源:新闻报道视频截图)

陕西安康一对心智障碍人士在监护人的陪同下领取结婚证也遭遇拒绝,原因是工作人员发现女方李某某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结婚意愿。在这样的事情面前,有残障权利倡导者会坚持表达,在他人为了残障者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之前,应该先考虑残障者的个人自主,这是理念。而《公约》第二条明确指出“交流”不仅是口头清晰表达,还包括其他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这是专业。在媒体报道中,缺乏这样的视角与声音。

然而还需注意的是,同样是自主,但当场景变幻,讨论的原则也会发生变化。河北魏县精神病院一位男性护工与已婚精神障碍女性发生性关系并使其怀孕,在报道中男性护工与精神障碍女性均声称发生性关系属“自愿”。然而,除了残障女性的自主选择之外,在精神病院这样具有权力不对等关系的机构场景里,护工的职业伦理不容忽视,不可违背。

其实,回顾过往被广泛传播的残障人的性与婚姻主题的新闻,因为在认知上残障身份对其它身份和需求的覆盖作用,人们往往很少意识到其处境的性别差异性。在我们过往的残障意识培训中,大量残障男性在现场表示,在他们的感觉中,残障女性比残障男性再婚率更高,甚至认为残障男性才是不平等的一方。这显然是对性别不平等的理解存在偏差,没能意识到,如果残障女性再婚率高,也可能是她们被物化为性与生育的工具的结果。年末出现了两篇关于残障女性在婚姻中悲惨处境的新闻调查,便是佐证。一篇来自《新京报》:山东德州一位心智障碍女性出嫁后两年,从160斤瘦到60斤,年仅22岁就在丈夫和公婆的某次殴打与挨饿中死亡。一篇来自《澎湃新闻》,调查揭露了“买婚、家暴与冥婚:农村残障女性的生死挣扎”,种种现状可谓触目惊心,折射出残障女性遭受的人性中最为黑暗的一面。

图为:《冥婚》剧照,假人做的“新郎”和“新娘”正在举行“结婚”仪式。
图为:《冥婚》剧照,假人做的“新郎”和“新娘”正在举行“结婚”仪式。

我们由此看到了残障女性人身安全与权利保护的紧迫性,期待新闻媒体在推动法律与政策关照到她们方面发挥更多作用。但有鉴于人们对残障女性普遍的定见偏见,在影响大众的报道与讨论方面,有一点必须提醒:残障女性的处境不是源于新闻报道中呈现出来的残障本身的无能与无助,而是其在不完善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孤立性和依赖性,使其处于无助和失能的状态。在保护其权利与安全之时,切不可一刀切式地落入“强迫干预“的藩篱,以“为你好“之名,行隔离与限制其自由与自主,剥夺其能力发展机会和平等权利之实。”[5],使残障女性只能走在他人铺就的路上,而失去了发展自己走路和把握方向的能力的机会。

参考资料

[1]

资料: 《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第17段,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18

[2]

资料: 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及残疾问题专题研究报告》,2012年

[3]

资料: 参见联合国儿基会,暴力侵害残疾儿童行为专题小组,《暴力侵害残疾儿童”,简要报告》,2005年

[4]

资料: 了解更多民间残障女性倡导小组发起的疫情下残障女性故事的生产与传播可访问公众号“残障姐妹BEST”、“DAWS有小家”等。

[5]

资料: “残疾妇女比一般妇女和残疾男子更易受到强迫干预。人们错误地利用“没有能力”和“治疗需要”理论为这类强迫干预辩护,国家法律将强迫干预合法化,公众也可能对其广泛支持,认为强迫干预符合当事人的所谓“最大利益”强迫干预侵犯了《公约》规定的一些权利,即: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免遭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权利;组建家庭的权利;人身完整权;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以及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第54段,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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