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隔离是否平等?——从美国大法官判例反思中国的特殊教育

来源:有人杂志   作者:倪震   2014.08.25 09:27  浏览663
摘要:沃伦大法官宣布,我们决定,在公共教育的领域里,没有“分离但平等”这一原则的位置。隔离的教育设施天生就是不平等的……

我国采用的是双轨制残障人教育体系:残障人,尤其是视障人、听障人和智障人,被置于隔离的特殊教育体系之中。如果一些读者并不知道这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体系,您可以回想或查阅非裔美国人在20世纪中期之前的受教育形式。虽然隔离的基础一是肤色,一是残障,但从隔离的形式到隔离背后的逻辑大致相当,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参照。在当年的美国,有些人主张“分离但平等”的说法,认为把非裔美国人隔离在主流社会之外并不是一种歧视,反而是确保平等的手段。这些人认为,人种之间的优劣高下不可否认,如果把非裔美国人纳入主流社会,他们会被优胜劣汰的社会秩序边缘化,弱势化。因此,创制一套隔离的体系才能把这些低素质人口有效的保护起来。

如果我们回想今天公众对于视障人参加普通高考的评论,相似的逻辑比比皆是,只不过对象换成了中国的视障人。

这样的隔离式教育给残障人抑或当年的非裔美国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巨大。首先,隔离的基础是歧视性的,隔离的系统之内的标准也多是差异性甚至歧视性的。看看今天的特殊教育学校吧,其中有几家真正采用与普通学校同等或者相似水平的教学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很难责怪盲校出身的视障同学不争气,不敢接受普通高考的检验。

更重要的负面影响远不止于较低的教学标准。更重要的负面影响是,主流社会对于被隔离群体的刻板印象、误解、以及由此产生的歧视和排斥。与此相应,被隔离的群体,比如今日的视障人,对于融入社会也产生了恐惧。如果跟一个视障高中生坐下来好好聊一聊。您或许可以发现,在他或她的内心深处,有一种难以捕捉的畏惧。他们从未有机会与非残障的同龄人在同一个教室内学习,从未跟亲人之外的非残障人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更从未牵起过一个非残障的异性的手。视力的障碍拉长了这种距离,但同时也构建了视障人关于外面的世界的想象:那里的校园大,男生和女生多得多,考试题目难得多。当普通高考的机会摆在面前,这样的想象比较具体化:“高考题目一定是特别难的……万一考上了,校园也是更大的,我可能会找不到教室和宿舍……别人都聚在一起,只剩下我一个在宿舍听窗外鸟声凄凄……”

“布朗诉托陪卡教育委员会案”是推翻美国公共教育中隔离制度的里程碑,我认为有必要在此时回顾一下半个多世纪之前远在美国的情景。接下来的文字有些译自美国最高法院的档案,但多数文字摘抄自《近距离看美国》一书,特此向作者林达致谢。

布朗是堪萨斯州的一个小女孩。根据该州法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允许的,但不是必须的。可是她所申请的学校,校管会坚决拒绝她入学。琳达·布朗的父母就把校管会告到联邦地区法院,希望该法院干涉校管会的决定。联邦地区法院根据已经确认的“分离但平等”原则,判布朗败诉。他们一家不服,于是,这个案子一路走进了联邦最高法院。

由于“分离但平等”的原则早已在最高法院得到确认,因此“布朗案”挑战整个原则的过程十分艰难。为了证明“分离”与“平等”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的律师提供了各种证据,说明教育的种族隔离产生的不平等后果。律师向法庭提供了权威的心理学证据,其中有一项,就是在黑人儿童面前放一些不同种族造型的玩具娃娃,结果,黑人儿童毫不犹豫地就要“白人娃娃”,而不要和自己一样肤色的“黑人娃娃”

1954年5月17日,沃伦首席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大法官们以九比零一致通过,黑人布朗胜诉。在判决陈述中,沃伦大法官谈到,确立“分离但平等”原则的“布莱西案”,发生在1896年,当时美国还没有完整的公立教育系统,也没有义务教育法。然而在今天,沃伦大法官说,公立教育系統已十分完整,教育程度影响到每个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教育已经是一个指导原则,它使孩子领悟到文化价值,使他为进一步的专业训练作好准备,也帮助他正常地调整他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在现在的时代,如果否定一个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他原来理所当然应该成功的人生,就会存在疑问。这样一种由州提供的机会,应该是所有的人都平等得到的一种权利。

今天,在教育已经如此重要的时候,沃伦大法官进一步指出,在所谓的“分离但平等”原则下,在种族隔离的公共教育系统的学校,许多白人学校能够得到的条件,黑人学校却得不到。然而,即使能够使教学楼及课程设置,教师的薪金等等表面因素平等化,是不是就意味着平等了呢?最高法院关注的是,即使这些表面的物质化的因素可能做到平等,一个以肤色为依据隔离的公共教育制度,是否还是使得少数族裔的孩子丧失了受到平等教育的机会?最高法院的结论是肯定的。

最高法院对此判定的依据,不是表面化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沃伦大法官认为,这种建立在肤色基础上的,把一个孩子和同年龄的孩子隔离开来的做法,会使孩子对自己在社区中的地位产生自卑感。这样可能会导致孩子的心灵和思想不正常,甚至因此被毁掉。他还指出,这种把白人孩子和黑人孩子分开的公共学校,受到影响的肯定是黑人孩子,如果法律支持这种状况,这样的影响就会更为严重。黑人群体通常这样解读隔离政策,认为这意味着他们的地位低下。这种自卑的感觉会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动力,这样的隔离法案影响了黑人孩子在教育和精神上的发展,使他们失去了在种族融合的学校所能够得到的东西。

沃伦大法官宣布,我们决定,在公共教育的领域里,没有“分离但平等”这一原则的位置。隔离的教育设施天生就是不平等的。因此,最高法院宣布所有有关教育隔离的立法是违宪的,它侵犯了黑人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被规定应该拥有的权利。

在沃伦大法官的判词中,对于“分离”不可能“平等”的突破重点,并不是放在黑人的校舍比白人学校的破旧,黑人学校的课程设置比白人学校更少,这样一些可见因素上面。尽管在这些方面,确实可以找到大量证据,证明不平等。但是,正如大法官指出的,这些因素是可以使之“平等化”的。沃伦大法官把突破的重点放在对人的心理和精神影响方面。指出它“天生不平等”的原因是,它毁坏人的尊严,伤害人的心灵,使一个社会群体产生整体自卑感。他等于是在向黑人指出,在精神和心灵上,你们应该是和任何人一样平等的,你们应该拥有精神平等的权利。这个判例,等于是在所有坚持“分离但平等”的固执的脑海中炸响了一个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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