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务员考试遇上VIP】调查:盲人公务员公众态度调查报告(节选)

作者:梁土坤   2013.11.11 13:47  浏览702

日前,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针对盲人公务员的相关内容,以《盲人公务员公众态度调查》为题开展了一项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大部分人认为盲人当公务员存在各种效率,也会影响工作效率。但是,绝大部分的人指出,《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国关于视力限制的标准不合理,应该予以删除。我们认为,公众的看法符合机会平等的原则,相关部门应该对这些标准进行修订。同时,要使合理标准惠及残障人全体,必须进行公众倡导,出台配套实施办法和建立完善的支持体系。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参与调查人员的男女比例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差别不大,可以说基本平衡,从年龄统计,参与调查的人员以青壮年为主。而参与调查的盲人比例超过了18%,这个比例比我们预期的比例略高。此外,所参与调查人员的受教育水平较高,所以,严格来说,该次调查的结果更能反映受教育层次较高的公众对盲人公务员相关内容的态度和看法。

1 接受调查人员的构成(分性别)

2 接受调查人员的构成(分年龄段)

3 接受调查人员的构成(分受教育水平)

二、公众对盲人公务员相关内容的看法

(一)是否见过盲人公务员

在接受调查的728人中,有549人指出自己没有见过盲人公务员,占总人数的75.4%;而认为自己见过盲人公务员的人数为179人,占24.6%。而在非盲人群体中,79.5%的人没有见过盲人公务员。而接受调查的盲人群体中,没有见过盲人公务员的人员占盲人比例的56.8%,比非盲人群体的比例低23个百分点。可见,在现实中,非盲人群体见过盲人公务员的比例远低于盲人公务员。

1 公众见过盲人公务员的情况

见过

没见过

合计

盲人

Count

57

75

132

% within 盲人

43.2%

56.8%

100.0%

非盲人

Count

122

474

596

% within非盲人

20.5%

79.5%

100.0%

合计

Count

179

549

728

% of Total

24.6%

75.4%

100.0%

在见过盲人公务员的人员中,84.48%的盲人表示是在残联见到盲人公务员,15.52%的盲人表示在民政等部门见过盲人公务员,而18.97%的盲人表示在其他部门见过盲人公务员。而只在残联见过盲人公务员的盲人占52.63%。而在非盲人群体中,77.87%、23.77%、12.30%的人士表示在残联、民政相关部门、其他部门见过盲人公务员。只在残联见过盲人公务员的人员占非盲人群体人数的66.39%

2 公众见过盲人公务员的地点(此为多选题)

残联

民政相关部门

其他部门

只选残联

盲人

85.96%

15.79%

19.30%

52.63%

非盲人

77.87%

23.77%

12.30%

66.39%

(二)公务员的报考

调查发现,整体而言,接受调查的人员中,86.8%的人认为盲人可以报考公务员,也有6.2%的人认为盲人不可以报考公务员,6.9%的人选择了不知道。而从盲人群体来看,其中92.4%的人认为盲人可以报考公务员,该比例高于非盲人的85.6%,而选择不可以、不知道的比例也均低于非盲人群体。可见,绝大部分参与调查的人士均认为盲人可以报考公务员,而盲人群里则强烈认为自己可以报考公务员。

(三)盲人公务员与工作效率

调查发现,整体而言,55.8%的参与调查的人员认为,盲人当公务员会影响工作效率;17.7%的人表示不知道盲人公务员是否会影响工作效率。而26.5%的认为盲人当公务员不会影响工作效率。

而参与调查的盲人中,接近70%的盲人认为,盲人当公务员会影响工作效率,高于非盲人群体的比例。而也有9.1%的盲人表示不清楚盲人当公务员是否会影响工作效率。只有21.2%的盲人认为盲人当公务员不会影响工作效率,低于非盲人群体27.7%的比例。可见,总体而言,盲人群体对自身当公务员的工作效率持怀疑态度,换言之,对自身能力持怀疑态度。

(四)盲人当公务员面临的障碍

调查发现,认为盲人当公务员没有障碍的有128人,占参与调查总人数的17.58%。换言之,超过80%的人都认为盲人当公务员存在各种障碍。其中,认为盲人出行存在障碍的人最多,达到了429人,占58.93%。紧随其后的是,没有盲文文件,有389人,占53.43%。认为盲人不能使用电脑的人数也有174人,占23.9%;而认为盲人与人交流存在障碍的有116人。可见,大部分的社会公众都认为盲人当公务员面临障碍。

4 公众对盲人当公务员存在障碍的看法

从盲人群体来看,在出行方面,认为盲人出行存在障碍的盲人有88人,占参与调查盲人总数的66.67%。而非盲人认为盲人出行存在障碍的人数为341人,占非盲人总人数的57.21%,比盲人的比例低了近10个百分点。从这点来说,相对与非盲人来说,盲人普遍认为他们出行都处在障碍,当公务员也存在各种障碍。

但是,在与人交流存在障碍、不能使用电脑、没有盲人文件三个方面,盲人群体的比例均远远低于非盲人群体。例如,只有4.55%的盲人认为盲人不能使用电脑,而非盲人群体有198人认为盲人不能使用电脑,占非盲人群体总人数的33.22%。从这些方面来看,非盲人群体对盲人群体缺乏了解。现实而言,只要安装读屏软件,网络无障碍设施完备,盲人完全可以轻松的通过电脑完成各项工作。同时还有小部分人认为,盲人当公务员的障碍包括形象不佳。从这点看,公众的残障意思有待提高。

3 公众对盲人当公务员存在障碍的态度

出行不便

与人交流存在障碍

不能使用电脑

没有盲文文件

形象不佳

没有障碍

盲人

88

11

6

47

21

29

66.67

8.33

4.55

35.61

15.91

21.97

非盲人

341

105

198

332

28

99

57.21

17.62

33.22

55.70

4.70

16.61

(五)视力体检标准是否合理

我们针对《公务员体检标准》中的规定“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总体而言,69.2%的受调查者认为该标准不合理。18.1%的受调查者表示不知道该标准是否合理。只有12.6%的受调查者认为该标准是合理的。

而盲人群体中,75.8%的人认为该标准不合理,11.4%的人表示不知道该标准是否合理。而认为该标准不合理的非盲人为67.8%,低于盲人群体的比例。

(六)合理的视力标准

在认为该体检不合理的504人中,401人认为不限制视力是合理的,占79.56%。而61人认为,视力在0.3——0.8之间,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的视力残疾人标准,视力残疾人体检不合格。而有27人认为合理的视力标准为0.1——0.3,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视力残疾的标准,视力四级残疾人体检是合格的。可见,总体而言,大部分人认为,在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最好是不限制视力,让视障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管理中来。

5 公众对视力体检标准的看法

三、盲人公务员相关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一)盲人/非盲人态度的差异

从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出,盲人和非盲人之间在盲人公务员相关问题上的看法存在一些差异。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是否见过盲人公务员方面,盲人见过盲人公务员的比例远高于非盲人群体。而在那些部门见过盲人公务员方面,盲人群体在残联见过盲人公务员的比例也比非盲人群体要高。从这点来看,可能是由于盲人平常与残联打交道比较多而导致的。此外,也说明盲人在残联系统能胜任某些岗位的工作。

其次,在盲人当公务员是否和影响工作效率方面,盲人群体认为会影响工作效率的比例也远高于非盲人的比例。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在见过盲人公务员的参与调查人员中,有超过20%的人表示在民政相关部门和其他部门见过盲人公务员。也就是说,盲人公务员是能够胜任一些公务员岗位的工作的。但是,在现实来看,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社会歧视和排除无处不在,受教育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盲人在生活、教育、就业等各个方面障碍重重。盲人群体对这些客观存在的困难和障碍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可能是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使得盲人群体认为盲人当公务员会影响工作效率。

再次,从公务员体检标准中的视力标准方面来看,盲人认为该标准不合理的比例也远高于非盲人的比例。可见,盲人比非盲人更渴望修订这些标准,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二)受教育水平与公众态度

经过分析发现,参与调查者的受教育水平与盲人公务员相关问题的看法之间存在一些相关性。例如,从《公务员体检标准》中的规定“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是否合理方面来看,受教育程度在博士及以上的参与调查者共有7人,只有1人认为该标准不合理。远低于其他类别的参与调查人员。至于他们为何如此认为,我们不得而知,我们认为这个特例。

但是,整体而言,从其他受教育程度不同的调查者的情况来看,受教育程度在高中(中专)及以上的受调查者认为该标准合理的比例均远远低于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受调查者,例如,在受调查人员中,受教育水平为本科的人员中,只有9.5%的人认为该标准合理,远低于受教育水平为初中的受调查者的比例(30.8%)。同时,受教育程度在高中(中专)及以上的受调查者认为该标准不合理的比例均高于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受调查者。可见,受教育水平在高中(中专)是一个分水岭。因此,如果受教育水平太低,会直接影响其对盲人公务员相关问题的看法。

(三)盲人、障碍与工作效率

在盲人当公务员是否会影响工作效率方面,客观地说,盲人与非盲人之间确实存在身体和机能上的差异,某些岗位可能不适合盲人。但是,在某些岗位上,如果无障碍设施完善,盲人完全可以胜任相关的工作。而且,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因此,在考虑工作效率方面,理应将是否已经提供了合理便利在内。“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障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调查显示,无论是盲人还是非盲人,都认为盲人当公务员存在某些障碍,而且,大部分人认为,盲人当公务员会影响工作效率。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在无障碍设施不完善,没有提供合理便利的情况下,这种看法无可厚非。然而,如果没有考虑到是否提供合理便利,这些看法都是不合理的。为残障人群体提供合理便利是法定的基本义务。真是没有合理便利,使得外部的障碍阻碍了盲人就业的实现,降低了其工作效率。因此,我们在讨论是否影响工作效率的时候,应该将是否考虑了合理便利考虑在内。

(四)工作效率与合理标准

从效率优先的角度来看,如果影响工作效率,那么盲人就不应该去当公务员,换句话说,设置视力体检标准就是合理的。但是,从调查可以看出,尽管公众都认为盲人当公务员存在着障碍,大部分的人也表示盲人当公务员会影响工作效率。但是,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该体检标准是不合理的,而且,很多人都指出,体检标准应该不限制视力。也就是说,社会大众认为,应该修订目前体检标准中限制视力的条款,这值得我们深思。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平等权不是天赋的权利,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生来有不同的资质、环境和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保障每个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国家事务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平等仅仅是机会的平等。从这个角度来看,理所应当在体检标准中不应该限制视力,剥夺盲人从事公务员等职业的权利。能否做和能不能做得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能不能有机会参与,是权利的问题。能不能做好,是个人能力的问题。因此,在制定相关标准的时候,更应该考虑的是机会的公平,而不是效率。

而且,工作效率和个人能力是一个很难具体准确考量的概念,一些盲人不能某些岗位的工作,并不代表所有的盲人都不能胜任。而且,一旦设定标准,很容易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盲人的借口,造成事实歧视。从这点上看,《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定义值得我们学习。

一般而言,残障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要求的残障人获得劳动岗位,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而《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5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该定义没有提及“劳动能力”,可能是将对这一能力的判断交给了残障人自己。一般来说,残障人是在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基础上才会有就业要求。同时,如果在《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定义中加入“就业能力”或者“劳动能力”,可能会使用人单位以“残障人没有劳动能力”为由拒绝雇用残障人。可见,虽然该定义过于简单,从现实保护残障人的角度来说,却有一定的科学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认为,盲人也是在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情况下才会参加公务员的选拔,因此,我们就更不应该从效率方面来考虑体检标准的制定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国家应该在修订公务员体检标准的时候,从不同职业,合理便利等方面综合考虑,在一般的岗位上不在设置限制视力的体检标准,以保障残障人等群体的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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