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路】调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的残障(残疾)限制:历史、现状与反思(节选)

来源:有人杂志   作者:梁土坤   2014.09.22 16:06  浏览737
摘要:为何盲人无法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我国相关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这些规定是否合理?

近日来,甘肃省盲人考生张耀东高考558分难上学的新闻广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张耀东选择了南方医科大学的中医专业作为自己的第一志愿,甘肃省教育厅通过官方微博请求南方医科大满足一个盲人少年的求学梦,商界名人潘石屹也为张耀东的求学精神点了赞。为何盲人无法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我国相关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这些规定是否合理?本文对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的残障限制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保障残障人士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一些参考。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残障限制的历史演进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最早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相关标准是由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1985年4月24日,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该标准对残障考生进行了相当严格的限制,使得优秀的残障考生无情地被拒于象牙塔的大门之外。该体检标准明文规定,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者;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根据这些规定所有视力残障人不能进入高等学校就读,大部分的听力残障和肢体残障人也无法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就读。

而且,该体检标准还对一些轻度残障人在就读专业方面也进行了严格限制。例如,该体检标准规定,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1.0,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1.0,镜片度数大于300度,不能录取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医科、农林科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除外,基础医学专业除外),艺术类的表演、电影摄影专业。再如,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矿业、测绘、水文、运输、通信、建筑、特种工业类各专业,以及电机制造和电器器材制造类中属于无线电、有线电方面的各专业,医科,理科的动物学,体育,艺术类的音乐、电影、戏剧、戏曲、舞蹈及师范院校各专业。可见,总体而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残障进行了严格限制,绝大部分的残障人均无法到达其体检标准,从而无法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随后,1991年4月11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该规定指出从1991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视力检查等将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对视力限制等进行了一些修订,但是,残障考生的相关限制没有任何的放宽。该补充通知规定,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不能录取。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7(警察体育专业低于5.0)者不予录取体育专业。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海洋运输、民航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专业,刑侦专业。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到精密仪器、精密机械、印刷机械及印刷工艺各专业。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300度,不能录取到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医科、农林科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除外,基础医学专业除外),以及艺术类的表演、电影摄影专业。

针对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中的问题,1998年4月16日,国家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下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体检方面的规定,不得自定体检标准。对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的考生(含残障考生)不得拒绝录取。并且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进行了修订,对残障考生的限制有所放宽。其进步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删除了“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规定,取消了对视力残障人的硬性限制,使得部分视力残障人能够达到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的要求,有机会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尽管在专业选择方面依然有限制。例如,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到民航飞行、民航管制、运输管理、航海、刑侦专业;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到体育、烹饪专业。

第二,删除了“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不能录取”的相关规定,放宽了对听力残障考生的限制,使得更多的听力残障考生能符合体检的相关要求。当然,对听力残障考生依然存在一些限制,修订后的体检标准依然规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地质、野外、理、工、农、医、运输类、通信、建筑、体育专业,艺术类的音乐、电影、戏剧、舞蹈专业,师范院校及海关各专业。由此可见,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放宽了对视力残障考生和听力残障考生的限制,使得更多的视力残障考生和听力残障考生能够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相关要求,有利于更多的残障考生能够有机会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再次修订。《指导意见》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障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放宽了对残障考生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删除了“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不能录取”的相关规定,在“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部分再也没有关于肢体残障限制的相关规定,基本消除了关于肢体残障的限制。并且该通知明确指出,对肢体残障、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障而不予录取。

其次,放宽了有关精神残障的相关限制。将“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等不能录取”修改为“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再次,在“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部分也完全删除了关于听力残障的相关限制。

最后,在“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部分,也删除了“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运输、通信类各专业,民用航空专业,外语各专业和医科各专业,艺术类相关专业,师范、法律和海关专业。”等的关于言语残障的相关限制。

至此,在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相关规定中,再也没有关于听力残障、肢体残障、言语残障、精神残障、智力残障等的硬性限制。总体而言,我国普通高校学校招生体检中关于残障限制的内容逐步被删除和取消,对于保障我国残障人高等教育权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在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要求中依然有一些限制残障考生的内容及问题。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残障限制的现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主要有三大部分组成,分别为“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在第三部分的末尾部分指出“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由此可见,该指导意见的前两部分可以理解为硬性规定部分,及达不到相关规定,学校可以直接拒绝录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残障限制的硬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部分重度精神残障人有限制。该指导意见在“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部分的第四条为: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可见,普通高等学校可以拒绝录取某些精神残障考生。

第二,在“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部分,对视力残障进行了相关的限制。一方面是对视力残障人能够选择的专业进行了限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可见,视力残障人均不能够就读上述专业。

另一方面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色觉的规定限制了部分视力残障人的专业选择。由于一级视力残障人连光感也没有,毫无疑问,他们是无法识别颜色的,同时,部分二级、三级、四级残障人也无法辨别一些色彩,大部分视力残障人是有色觉障碍的,因此,体检规定中关于色觉的规定限制了视力残障考生的专业选择。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由此可见,盲人考生能够就读的专业所剩无几。现实状况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盲人能够通过普通高考在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盲人只能通过单考单招在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等学习针灸推拿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

此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部分,对视力残障、听力残障、肢体残障、言语残障等残障考生在今后相关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例如,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等。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残障限制的反思与建议

自1985年我国制定相关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多次修订,在此过程中,逐步放宽甚至删除了关于残障考生的诸多限制,从严格限制视力残障考生和精神残障考生,限制部分听力残障、肢体残障、言语残障考生,到几乎取消关于所有残障考生的硬性限制,体现了国家保障残障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意识觉醒。这是一个逐步进步和发展的过程。然而,我们也看到,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部分精神残障人依然存在限制,对部分视力残障人在专业选择方面也存在较多限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这些对残障考生的体检限制已经变得不合时宜,甚至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本意相违背,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显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残障考生的限制剥夺了部分残障考生的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与机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基本宗旨相违背。

其次, 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残障考生的限制,不但剥夺了部分残障人士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而且,这种在未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剥夺残障人士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做法是对人国有尊严的蔑视和不尊重,这种做法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宗旨大相径庭,不合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再次,《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机会均等,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等。而《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平等权不是天赋的权利,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生来有不同的资质、环境和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保障每个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国家事务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平等仅仅是机会的平等。显而易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残障考生的限制违反了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而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限制视力残障人士的专业选择也违背了“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的基本原则,限制了残障人士在高等教育中独立自主地选择专业的自由。

而我国在一些保障残障人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了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的基本原则。例如《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该定义没有提及“劳动能力”,将对劳动能力的判断权交给了残障人士自己。这充分体现了尊重残障人士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的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而且,据相关资料显示,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没有限制残障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相关规定,其高等学校招生的体检内容仅仅只是肺结核等一些极少数传染病的相关检查。这些做法对于保障残障人士的受教育权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充分考量《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宗旨和原则,顺应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删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残障的限制,以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权利,提高我国残障人士的教育水平,促进我国残障人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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