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残库2016|十二个就业与残障的故事

来源:残障历程   作者:一加一   2021.02.22 14:52  浏览605


就业,或者狭义地说拥有一份工作,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 都是一件习以为常、理所当然的事情。普罗大众很少有人会去思考与讨论就业与工作的意义,遑论就业的权利。但是对于残障人士来说,因为种种原因,就业却成为了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传统意义上的就业,对于个人而言,基本上是拥有一份工 作,是一个人获取自主生活条件的来源,也是维持个人和家庭 成员生存的基本条件。没有稳定合适的工作,人显然会面临衣 食之忧,也无法保证全家老幼适足水平的生活,更谈不上个人 的尊严和发展。再进一步考虑,获取并保有工作是保障劳动者 在社会关系中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并能够凭借此 获得所在社区的承认。

享有一份工作、获得适当的工作条件和酬劳,是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权利。工作权利是实现其他人权的根本所在, 并构成人的尊严的不可分割和固有的一部分。《世界人权宣言》第 23 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 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从事工作的权利已经被纳入核心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8 条第 3 款);《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5 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11 条第 1 款);《儿童权利公约》(第 32 条);《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 11、25、26、40、52 和 54 条)为工作权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此外,一些区域文书确认了工作权的一般内涵,其中包括1961 年《欧洲社会宪章》和 1996 年经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和《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 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这些文书都申明尊重工作权 利的原则使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旨在实现充分就业的措施。

残障人当然地享有工作权利。而且,工作权最新最详细的 标准恰恰就在我国于 2008 年经全国人大批准生效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其中第 27 条规定如下:

一、缔约国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包括有机会在开放、具有包容性和对残疾人不构成障碍的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环境中,为谋生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的权利。 为保障和促进工作权的实现,包括在就业期间致残者的工作权的实现,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步骤,包括通过立法,除其他外:

1、在一切形式就业的一切事项上,包括在征聘、雇用和就业条件、继续就业、职业提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方面,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2、保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机会均等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享有安 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不受搔扰的权利,并享有申诉的权 利;

3、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工会权;

4、使残疾人能够切实参加一般技术和职业指导方案,获得 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和进修培训;

5、在劳动力市场上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职业提升机 会,协助残疾人寻找、获得、保持和恢复工作;

6、促进自营就业、创业经营、创建合作社和个体开业的机会;

7、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

8、以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可以包括平权行动方案、奖励和其他措施,促进私营部门雇用残疾人;

9、确保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10、促进残疾人在开放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工作经验;

11、促进残疾人的职业和专业康复服务、保留工作和恢复 工作方案。

二、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不被奴役或驱役,并在与其他 人平等的基础上受到保护,不被强迫或强制劳动。
尽管我们都已达成共识,且似乎有法律文书的保障,人人 都应该享有就业的权利,但我们看到的现实是,残障人士在就 业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尽管关于残障人士就业率的数据非常缺乏,统计方法也千 差万异,但仍有大量的研究数据表明,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 残障人的就业率远低于非残障人。而在残障人群之中,残障女 性的就业率又远低于残障男性。

除了就业率低,就业不充分同样是残障人就业问题面临的一个挑战。抛开就业的选择权不谈,即使能够找到工作,残障 人大多只能找到分布于次级劳动力市场的低收入、低技术,低 社会地位的工作。这样的工作缺乏足够的保障和良好的劳动环 境,工作机会非常不稳定,几乎没有晋升机会。

同时,残障人在劳动力市场上,还面临着征聘环节的歧视, 工作岗位与职业的隔离,缺乏合理便利,同工不同筹等各种形式的歧视。

要想理清这些挑战的来源,从中寻找到应对挑战的途径与 脉络,我们首先要理清残障以及残障就业的概念和演变。


残障的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


残障的个人模式,强调残障是个人的悲剧,将之视为个人 缺陷和非正常状态,认为残障本身是造成个人糟糕处境的主要 原因,从而以这些视角为切入点解决与残障相关的问题,绝对 和过度地使用医学手段,以期残障人的所谓“个人缺陷”或“不 正常”状态得以矫治,从而被纳入主流,否则就做福利性质的 特殊、隔离式的安置,将他们排除在系统之外,并将这种排除 归咎于残障人本身的功能局限。残障人在这种模式下是被动适 应环境的客体,需要被正常化的病人,需要接受照顾的弱者和 没有能力的负担。

在以这种模式为主导的环境中,残障人作为一个群体普遍遭受社会结构性歧视。这种模式对社会系统的构建带来的影响, 使得社会系统各个方面的隔离和排除性安置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甚至合法性,被臆断为最符合残障人的特殊性和需要;这种模式同时严重影响公众、残障人及其家长对残障的客观认识和残障群体认识和表达自身需求和愿望的能力和机会。

这种模式对专业领域建设和发展的影响,导致解决残障问 题的专业系统主要由医生、理疗师、特殊教育老师等主导和控 制,着眼于 “缺陷”补偿和修正,残障人的经历和需求对专业的基础作用被忽视,造成专业发展的方向性偏差和专业领域的 漏洞和缺失。
这样的一种视角和相应的干预手段,不知不觉地把残障人 造就成依附和没有能力的“负担”,长期误导和形成社会对残障 者的刻板印象,导致对残障人整体的歧视,使得残障群体的负 面处境广泛被合理化,在这个过程中,残障人所处的社会环境 中普遍存在的障碍和看待残障的负面态度往往被忽略。

而残障人在就业中普遍面临的失业、就业不足等问题,同 残障者在其它领域中的不利处境一样,会被视为是个人问题和 归属于医学的解决范畴。人们大多认为原因集中在残障人实际 或被认为的因身体功能限制导致的能力不足、普遍缺乏就业技 能、心理素质的欠缺等。他们在教育、职业技能的培养和生涯 发展中的机会的缺失和需求的被忽略作为强加在他们功能局限 之上的对他们的限制和剥夺的事实和以此而导致的后果被普遍 忽略。
因此,普遍的做法是拒绝给残障人士提供就业机会,或将 残障人安置于特殊的,隔离的就业环境之中,将就业视为对残 障人的福利与照顾。

与残障的个人模式相对应的是残障的社会模式。

社会模式将残障视为人类多样性的社会普遍存在的常态。它并不否认残障者的功能局限和不同特点,但确认残障是个人的功能局限及其特点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唯有客观地透过社会和文化的框架才能全面了解和定义残障。它指出, 有关残障的问题是社会对个人局限的压迫所造成的。环境中的障碍和负面态度,导致残障人作为一个群体被不必要的隔离和 边缘化。它告诉我们,认为个体模式把残障人作为群体的处境 归咎于个体的功能局限是片面的,不科学的,不符实事实的。 既然如此,那么社会应当承担消除障碍,改变落后观念,

维护残障人权利的义务和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残障人本身有 责任、义务得到能力的提升,切实地参与其中,和社会一道共 同努力。

在社会模式之下,对于造成残障人就业处境的原因分析以及就业问题的解决方式都与个人模式的切入点和策略截然不同。残障人就业中面临的不利处境被认为是由歧视的社会态度、 不平等的教育机会、职业生涯发展机会和选择的缺失、不利的就业政策、无障碍环境的缺乏等社会综合因素造成的。

在社会模式的观念下,残障人的就业挑战,直接指向移除 来自环境和态度方面的障碍,包括完善劳动就业政策,建设无 障碍环境,消除观念歧视,为残障人提供合理必要的支持等。 当然,在社会模式的观念下,就业不再被视为是对残障人的一种安置与照顾,而是他们的一项权利,它应该是多元的、 融合的、主流的、开放的、支持的。

将残障人的就业问题视为社会障碍而非个人问题、并从移除障碍出发寻找解决方案,残障人不会再被限制于被动地接受家长式的就业安置,也不再局限于只能感激为了残障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就业被还原为一项权利,残障人可以参与到经济和社会生活之中,通过劳动参与实现其个人自主自立和融入社会, 并要求有足够的支持来促使我们实现个人自主。在这个过程中, 残障人自身参与社会,追求职业发展的愿望和能力也得到支持和滋养。
针对这两种模式下,关于残障人就业的方方面面,我们制 作了一张表格,进行对比:



个体模式

社会模式

对残障人劳动市场参与的哲学观点

残障人的状态是不正常的,无法跟上工作生产的规范,必须予以特殊安置或透过医疗复健予以矫治

残障人就业是公民权,就业环境的调整与社会支持,将促使残障人的能力与潜能获得发挥

就业障碍

个人身/心损伤导致功能限制,个人的身体是疾病的所在,生物体的缺陷是现实的存在

社会与文化对残障人认知的建构过程所形成的歧视与排斥

就业障碍的排除

医疗、康复与照顾性安置

歧视的禁止、就业环境的支持、接纳及适度性调整

就业环境状况

特殊的、庇护性的

融合的、多元的、支持性的

就业决策

专业人士主导的

残障者参与决策

按比例就业政策

结果导向(重视就业结果导致假就业/重视罚款结果)

支持导向(政府的率先垂范/对于歧视行为的法律制度建立/提供更多的支持)

集中就业政策

“集中供养”为主,最终的产品和服务缺乏市场

市场导向(注重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过程的创新和支持)

个人创业政策

居家就业/获得相应政策优惠层层审批

作为过渡,重点在培养有价值的技能和能力

教育

隔离化教育/技能教育

融合教育/综合能力/注重个人特点和选择

无障碍

形象工程

可用性和可及性

辅助器具

统一适配

个别化评估和支持

残障者态度

有一份工作就好

注重工作的意义

亲属态度

活少钱多离家近

为接受进一步的挑战提供支持和协助

企业和雇主态度

低端可替代岗位或假就业,低成本劳动力

有价值或有独特价值和贡献的人力资源



由此出发,我们看到,其实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并没有赋予残障人任何新的权利或者特殊的 保障,一切都是为了确保残障人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 有就业的权利。

尽管有《公约》及一系列相关法律的保障做为支撑,在目 前的社会环境中,人们仍旧普遍以“残疾”的个体模式来认知 残障,这使得残障人就业权利的实践从理论走向现实,需要克 服诸多的人为障碍。

因此,我们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原则为参考,经过一系列的采访与研究工作,推出本手册, 期望通过记录与分析在这个对残障人的认知范式转型的关键时代,抽离出残障人在不同的场域里,在就业问题上,面临的挑战,以及在个体,公众与政策层面上的进步与发展空间,策略及发展趋势,更为详细与具体地看到关于就业权利的诸项条款在中国的实践与目前面临的障碍,为制度性地解决残障人就业权利的平等实现,展开反思与探索。

不过,就业权是一个普遍的人权。面对残障人面临的一些 挑战,需要研究有其自身特点, 更应该放在更大的环境与背景下展开讨论。本手册将目光更多地集中在残障与社会的互动, 譬如基于残障的歧视,为残障人提供合理便利,提供职业康复 方案,保留工作机会等等,但其他的一些方面,譬如行使工会 权,就非常遗憾,无法在本手册中展开讨论。

日本理化学工业股份公司的会长大山宏泰在其著作《我们为什么工作》中指出,工作,是幸福的。因为,人们的终极幸福来自于四点:“被爱,被赞赏,有价值,被需要”,而通过工作,我们完全可以获得这些幸福。

在他的公司里,70%的员工都是认知障碍者,他们的相遇, 不是为了机械化的完成任务,而是为了让每个人都能成就更好的自己。

我们也期待,当审视残障人面临的就业问题之时,这本手 册所带来的思考,能够促成我们进一步反思,探寻我们的幸福 与选择到底在哪里。

也许,幸福就在被我们忽略了的,习以为常的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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