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我们从未让他们走近—关于残障视角的法学学生随感

来源:有人杂志   作者:赵小砚   2016.02.02 12:00  浏览1485
摘要:World Report onDisability传达给我们这样一个信息:“残障”是一个动态的、多视角的概念,残障绝不仅仅着眼于“残”这一医学视角,更关注“障”这一社会视角。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我们需要承认“残”是一个个人的病理性特点,但绝不意味着非正常、有缺陷,更不意味着个人悲剧,而只是世界多元化的一个构成因素。

World Report onDisability传达给我们这样一个信息:“残障”是一个动态的、多视角的概念,残障绝不仅仅着眼于“残”这一医学视角,更关注“障”这一社会视角。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我们需要承认“残”是一个个人的病理性特点,但绝不意味着非正常、有缺陷,更不意味着个人悲剧,而只是世界多元化的一个构成因素。而人们之所以认为残障人士需要被医治、被救助、被特殊关怀,根植于人们对于社会和自身的客观认识和反省。实际上,残障人士之所以生活不便,更大程度上是社会所造成的。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不健全和人们对残障概念认识的缺失,导致了残障人士无法像健全人士一样获得平等的机会去接受教育、去工作、去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如果这种观念不去转变,那么任何帮助都会变成施舍,任何特殊的照顾都会变成变相的隔离。


我在阅读HPOD以前编写的残障人士融合就业的案例集时,注意到在接纳残障人士融合就业方面做得好的业主,都有着这样的一种观念:不是强硬地让残障人士来适应我们的工作,而是我能为他们提供什么最大程度发挥优势的工作。例如在南京万德印务有限公司中,孙晶作为一位瘦弱的智障人士,在接受了就业指导员的跟踪服务后,已经如鱼得水地在公司工作两年多了。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折叠图书封面和其他文件,这是一项看似简单但非常需要专注度和连续重复动作的体力劳动,却十分适合孙晶,比起健全员工,他做的更细致,更耐心,甚至更高效,具备其他人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在接纳残障人士就业的过程中,业主秉持的观念十分重要,会直接影响到残障人士的工作质量和他们的工作信心。所谓融合就业,也是强调业主应当以“残障人士能干什么,而不是不能干什么;能以自己的方式干什么,而不是以主流的方式干什么”这样一种认识去对待残障人士的就业。而我们每一个普通人,也都必须意识到,世界是多元化的,也正是有了这些具有不同特质的人,社会才变得多姿多彩。

举个可能不恰切但是给我印象很深的例子,是我非常喜欢的一部电影《无法触碰》(《Untouchable》),讲述的是一个年轻黑人和一个白人残障贵族之间从互不理解到最后成为彼此亲人的故事。里面有一个细节让我觉得感触很深,年轻黑人善意地调侃这位高位截瘫的白人贵族如何进行性生活,白人贵族表示可以通过耳朵达到高潮。所以残障人士本来就可以拥有与其他人不一样的表达方式、满足方式和其他一切的生活方式来达到自己最好的状态。我们必须理解这一点,尊重这一点,慢慢削弱以主流思想和标准去臆测和评判残障人士的思想观念。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根据残障人士的特点安排简单重复性体力劳动,在不同情况下也有可能转化成完全对立的“庇护性”就业,简单来说,就是认为无非让残障人士有个事做再给他们点钱。能够让一个残障人士在一个保护性的场所里,提供个事儿做,已经很进步了。也因此,在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上,就几乎没有要求和标准。比如我们国内很多企业和雇主就是让残障人士在那里串珠子,把一样东西套到另一样东西里,工作很单一。这样的工作或许适合一部分残障人士,但并不适合所有残障人士。或者说对于一些残障人士来说,这样的工作没有任何提高,无法最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潜能,他们也因此不会有工作的概念。在这种庇护性就业的模式下,业主们的思维模式就是首先认定了残障人士不能做一些工作,然后在这个逻辑下给他们安排特定的具有很大局限性的工作,把他们的能力甚至心态都限制住,然后在残障人士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和信心时,回归到之前已经设定好的结论去引证。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思维方式。

我又想起了前阵子我的一位同学在我们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时接待过的一个残障人士遇到的工作中的不公平待遇的案例。那位残障人士曾经是某国企某岗位的关键性技术人才,拿了很多奖项。但后来意外受伤导致残障,需要回家静养。他的老板答应他为他保留岗位并立了字据盖了章。但当他要重返工作岗位时,才发现关于他的解雇决定早已经过层层审批到了最高级领导那里得到了批准,而且他的单位搬出了当时关于国企改革的一个通知作为幌子,表示按照规定要全部清退员工然后再择优录取。而如果按照择优的标准,这位残障人士凭借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杰出的技能,理应被返聘,因为他的残疾并不影响他在该工作岗位上能力的发挥。因此在这个案例当中,他的单位领导表现出的就是一种很典型的对残障人士工作能力的偏见——由于残疾而抹杀一切天赋和技能,而不从工作岗位性质出发去具体考虑残障人士与工作的匹配程度。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所有一切的现象,所有一切的做法,无论出发点如何,效果如何,都根植于一个观念的问题。有什么样的观念,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从而产生截然不同的残障人士的生活工作处境。这不仅仅体现在就业当中,也包括受教育,包括社会生活的合理便利,包括兴趣特长的发展,甚至包括我们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在进行关于我国关于残障人士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的检索和搜集时,我们常常有一个疑问:似乎该规定的权利都规定了,该制定的政策也制定了,为什么现实的状况还是不尽人意呢?说了这么多,我想其中一个重要的症结就在于一个观念的转变。在医学模式下制定的法律和在社会模式下制定的法律,侧重点一定是不同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在治疗、关照残障人士方面的法律似乎已面面俱到,但在融合教育及融合工作方面的法律规定及执行却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中。因为残障人士从来没有真正地融合进社会,我们,也从未真正地走近他们,了解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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