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卫生法民间评分报告(节选)

作者:衡平机构   2013.11.21 11:54  浏览2194
摘要: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2票赞同、1票反对、两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言

20121026,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2票赞同、1票反对、两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将于201351起正式实施。

法律出台,大众呼吁要终止“被精神病”;还有很多人呼吁,要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然而,这部法律能否承担起这些责任?

在法律出台后不久,中国精神病医疗使用者与幸存者网络(CNUSP),以问卷形式调查了十位不同身份的专业人士对法律的意见,律师、心理学家、幸存者、使用者、家属、学者、社工、记者、精神科护士、国外留学生,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我们期待专业而真诚的意见,可以让更多人读懂这部法律。

n 律师

刘瑞爽,陈国明案代理律师,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

关键词:与其他法律衔接 监护人问题 医生解释权过大 缺乏诉权

60分,勉强及格。为什么说只能勉强及格呢?

第一,作为一部卫生法律最起码要跟现行基本法律衔接,但精神卫生法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衔接的不好,立法技术较粗糙。比如关于监护人问题,是在偷换概念,这在现实中将会出现由医生或其他人代替法官推定监护人的问题。

第二,给医生过于宽泛的解释权,如什么是“妨碍治疗”、什么是“不利影响”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最终的解释权都必须由精神医学专业人士——医生来给出解释,给医生滥用权力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第三,我国精神卫生法没有涉及司法审查程序,仅规定了两次诊断和一次医学鉴定程序,缺乏司法监管和救济途径,由医学人员而不是法官来决定是否剥夺公民自由,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

第四,我国精神卫生法则没有考虑精神病院是否能够治疗患者的疾病,而是只要符合危险性标准,就可收入精神病院,没有考虑可治性存在与否,此与保护患者最大利益的医学伦理原则不符。

第五,我国精神卫生法则没有涉及定期审查制度,难以避免会发生超期拘留甚至无限期拘留的情况。

第六,我国精神卫生法过大、过多地依赖监护人制度。我国精神卫生法没有设计律师代表人制度。令人费解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涉嫌犯罪的人都有权聘请律师,而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公民在“涉嫌”精神障碍面临被剥夺人身自由时,却无权聘请律师,这是很荒唐的。

第七,在危险的举证责任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作出强制收治的一方——一般是精神病院来证明患者存在伤害的危险性,且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而不是由患者证明自己没有危险。我国精神卫生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实践中是否会造成混乱,有待于实践检验。

当然这部法律也是有进步的,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这也是我个人认为可以勉强及格的原因,如该法确立了一些原则问题,如列举了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非自愿治疗采用国际通用的伤害危险或行为标准,删除了扰乱社会秩序、不住院不利于治疗等收治标准,强调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

n 心理学家

徐凯文 博士、副教授,北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副主任,执业精神科主治医师

关键词:人身自由需求 生物医学模式落后 心理服务被限制

85分,总的来说,是进步和发展。如果是上个世纪90年代通过,则为100分。

5分扣在在引领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方面前瞻性不够。为何此次精神卫生立法中,被精神病问题引起众多关注和重视,类似的问题若在20年前应该不会有如此多争议。这是时代的进步,精神科医师们不必本能的反感,先倾听不同的意见,多交流或有更多收获。精神疾病的发生发展,与社会、心理、文化、政治、法律密切相关。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是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10分扣在对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限制上。首先,没有清楚的界定何谓心理咨询,何谓心理治疗。其次,将心理治疗限定在医疗机构进行,而目前中国现状医疗机构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心理治疗服务。在这一点上,规范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管理有其积极意义,但用限制和禁止的方式来规范,不是有智慧的方式,也反映了立法者学科视角的狭窄。

n 幸存者

陈丹(化名),工程师,被北京回龙观医院强制收治幸存者

关键词:体现社会现存问题 没有具体措施 难防近亲属送治

30,规定有一定的道理,就我国目前现状来讲,有些社会问题和矛盾,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解决,就是说精神卫生法有必要来制定,所以法律的制定是满足了现状的需要,在原则上和倡导上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是给出了三十分。其余七十分是法律的实质效果,无法真正的解决社会现存的问题,对保障精神病人权益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条款跟措施能够保障实施。

n 记者

徐静,前南方电视台《拍案》栏目编导,南方经视第一直播主编 飞越疯人院徐武案首批跟进记者

关键词:治疗产生不利影响 媒体不仅关注个案 发出群体思考

以百分制的话,我只能给它刚刚及格,也就是60分。新法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在这点上,几乎是给了“利用精神病”或者“被精神病”制造者的法律武器。而这个武器是非常可怕的。对于“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定义完全没有,主观方说利或者不利都可以,但被管理方却没有发言权。即使家属希望看到病历,他们都可以用一句“对治疗不利”而回绝,这点上实在太多文章可做。由于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规定,也比较模糊,我们往往看到的是,医院认定监护人,或者说,谁给钱谁是监护人。在这点上,最容易造成,真的病人进不去,假的出不来。

n 社工

@我是社工宝 深圳市南山区星海名城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原福田区精神残障康复社工

关键词:给家长及医院赋权 社工服务未重视 精神障碍者康复

7070分的原因,第一,是因为毕竟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突破,这个意义就能及格。其次是,给那些“被精神病”的人,是他们的抗争引起了国家、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群体的关注,起码,现在有法律,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n 学者

何玲丽,法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教师
关键词:
自愿原则 制度性落实 案例解读

70分,难产了二十多年的《精神卫生法》终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正式进入颁布实施阶段,意味着在精神健康领域有了明确的上位法指引。但指望单靠一部法律改变领域内全部问题本身并不现实,我们依然能陆续听到一些建议和提议,显示出立法还有持续完善的空间。

n 精神病科护士

Lynn 注册护士,就职于澳大利亚精神病专科医院

关键词: 出台草率 自愿原则含糊其辞 期待增改条例

不是很想评分。中国的精神病收治领域,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或许算是一个进步,但是新出台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太多含糊其辞和自相矛盾的地方,以至于减弱了它的可操作性。

如果连争议最大的收治原则问题,以及保护病人人身权利的问题都不能解决,这部精神卫生法不得不说是出台的有些草率。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可以看到增改条例和具体可行的司法解释。

n 国外人权法学生

黄裔,英国利兹大学 欧洲及国际人权 法律研究生

关键词:法律的倡导作用 法律及学理缺陷 权利保障门槛低

50,是给这部法的倡导作用的。对于精神科医疗从业者而言,这部法律提供了不同于医学伦理的视角,指导他们如何看待精神障碍人士的权利问题,也对他们的行为有了一个非常基本的约束,虽然这样的约束是非常不完善的。对于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和法律实践者来说,这部法律所确立的原则给他们提供了一定的申诉和寻求救济的空间。虽然这样的空间也是非常不够的,但聊胜于无。

除了倡导作用和上面说到的一些非常初级的约束和空间以外,这部法律在其他方面都是不及格的,无论是在法理还是在学理上都有很严重的缺陷,有很多基本的概念都没有厘清,语言也不够严谨。

n 心智障碍者家属

潘中泽 上海自闭症人士家长 精神障碍者家属互助网络呼吁者

关键词:社区康复 防止药物滥用 支持性服务体系独立自主

58分,精神卫生法即将实施,面对中国有一亿精神障碍者,这部法有喜又忧。喜的是这个群体终于有法可依,法律描述比较完善,从送、诊、治,康复,面面俱到。但细细的分析,本法阐述了很多预防观点,首先,可从社区康复的角度切入,用心理结合药物方式,非单纯用精神药物和住院不可;其次,大力新建精神卫生设施,或集中式的福利院不可取;最后,对解决人们各种心理情绪问题,不应主要诉诸于药物,人的心理和情绪,尤其导致某些失控行为,其实是社会问题,通过单单用药物解决心理和社会问题,乃一种本末倒置和不良做法,更遑论制药厂商与精神科医学间的利益驱动,及由此衍生的系列问题。

n 精神病医疗使用者

袁毅鹏 抑郁症人士 反抑郁症歧视第一案当事人

关键词:留院无期限 歧视 法律无操作性

59分,因为“不及格”。除了大多数人共同关心的焦点外,自己有两条看法:

a)法律指出,“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对“留院”期限未给出限制与惩罚。很容易出现“无限期留院”,强制收治以“留院”形式变相存在。

b)“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除赔偿责任,应还有侵犯名誉权责任。比如用工单位歧视抑郁症等精神障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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